【家事】拋棄繼承不能撤銷再要求繼承!
依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如果繼承權拋棄了,則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拋棄繼承要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而且,拋棄後就不能回頭以其他理由要求繼承了。有的人可能會主張說自己搞錯了,或被其他人騙了或沒有要拋棄的意思,主張要求撤銷拋棄繼承,可以這樣子嗎?除非舉證真的被騙了,否則是不能這樣主張的。
依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如果繼承權拋棄了,則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拋棄繼承要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而且,拋棄後就不能回頭以其他理由要求繼承了。有的人可能會主張說自己搞錯了,或被其他人騙了或沒有要拋棄的意思,主張要求撤銷拋棄繼承,可以這樣子嗎?除非舉證真的被騙了,否則是不能這樣主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