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頂樓的區分所有權人管理使用樓頂平臺有限制嗎?

早年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制定通過以前,建商在賣出公寓大廈時,可能會在房屋的買賣契約中共同約定由頂樓的區分所有權人管理使用樓頂平臺,導致區分所有權人間成立「分管契約」,或者區分所有權人間無明示成立分管契約(在該條例制定通過之後興建的公寓大廈的樓頂平臺不得做為分管契約的標的或約定專用部分,見該條例第7條第3款、第55條第2項),卻因其他區分所有權人長年容忍、未予干涉頂樓的區分所有權人管理使用樓頂平臺,導致所有區分所有權人間成立「默示分管契約」(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號判決參照),本文要討論的即是一旦區分所有權人間成立分管契約,是否表示頂樓的區分所有權人可以隨便使用管理樓頂平臺而不受任何限制呢?答案是不一定喔!

到公寓頂樓透氣看風景,會成立侵入住宅罪嗎?

在家防疫,一定想偶爾出去透透氣,又不能跑太遠,這個時候,大樓頂平台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如果樓頂有加蓋建物,且該建物自民國84年前就存在至今,並已出租給他人使用,跑到樓頂平台區域,有無侵入住居的問題呢?此涉及「公寓大廈樓頂平台可否約定專用?」「約定專用範圍及使用方法的正當性」以及「進入該約定專用部分是否即為侵入住居行為?」等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