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與員工簽一年工作契約,契約到期卻要繼續付薪資?

近期有公司與一位商務人士簽了契約書,聘請他擔任公司某部門的經理,契約約定期間一年,期滿後又再續簽了一年。等到後面的契約到期之後,原本公司想說契約終止不用再付錢,法院卻判決公司應該給付經理薪資,這是怎麼回事?

被公司資遣,有什麼要注意的呢?

近期隨著疫情的影響,已經有多家公司營運上出現困難,決定在這期間內結束營業,首當其衝的就是公司員工的權益,如果不幸被公司通知資遣,有哪些一定要注意的呢?(本篇不細談資遣是否合法,但資遣前提還是要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