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子女隨時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嗎?

超高齡社會來臨,年老父母親要求子女扶養的情形,會持續增加中。但是,依照民法規定,父母子女的扶養權利義務關係,若是存在特定家暴或虐待等情況,是可以免除掉另一方的扶養義務,例如:父親在子女二歲時就常常家暴後來還離家出走,過了四十年後,人老了回頭要求子女扶養,這時四十年沒有見面的子女,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家事】養子女在養父母死亡後一定可以終止收養嗎?

依據民法第1080-1條第1項:「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也就是說,原則上養父母死亡,養子女若想回歸本生父母關係,是可以終止收養關係,但是要向法院聲請許可。不過,同條第4項:「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那麼,何謂終止收養顯失公平呢?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一方沒貢獻也可分一半,公平嗎?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例如離婚、一方死亡、改用分別財產制等)時,比較夫妻雙方婚後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跟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一半的規定。為什麼法律會這樣規定呢?如果其中一方對婚姻的貢獻很低,也可以請求差額一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