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養子女在養父母死亡後一定可以終止收養嗎?
依據民法第1080-1條第1項:「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也就是說,原則上養父母死亡,養子女若想回歸本生父母關係,是可以終止收養關係,但是要向法院聲請許可。不過,同條第4項:「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那麼,何謂終止收養顯失公平呢?
依據民法第1080-1條第1項:「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也就是說,原則上養父母死亡,養子女若想回歸本生父母關係,是可以終止收養關係,但是要向法院聲請許可。不過,同條第4項:「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那麼,何謂終止收養顯失公平呢?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例如離婚、一方死亡、改用分別財產制等)時,比較夫妻雙方婚後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跟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一半的規定。為什麼法律會這樣規定呢?如果其中一方對婚姻的貢獻很低,也可以請求差額一半嗎?
有關養父母死亡,養子女是可以向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回歸本生家庭,但還有不許可的情形。依據民法第1080-1條第1項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第4項規定:「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在民國(下同)104年6月10日民法第1118條之1做出修正:「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