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建築物使用執照記載之「騎樓」未必免徵地價稅

騎樓,是台灣建築的特色之一,由所有權人「無償」提供不特定公眾往來通行、遮風避雨的功能。因此,按土地稅減免規則(依土地稅法第6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5條規定訂定)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第10條第1項:「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1層者,減徵2分之1。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2層者,減徵3分之1。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3層者,減徵4分之1。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4層以上者,減徵5分之1。」可明,如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素地」或「騎樓走廊地」,致其土地使用之應然利益有特別犧牲之程度,我國土地稅法設有減免徵收地價稅之規定。

人行道上可以騎腳踏車嗎?

人行道既然有「人行」二字,似乎只有人可以行走,而不能騎腳踏車,但其實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90-3條第2項,政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下,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因此政府可以設置「人車共道」的人行道,而依道交條例第69條第1項,腳踏自行車即為慢車之一種,可以行駛在「人車共道」的人行道。另外按道交條例第3條第3款,騎樓也是人行道的一種,因此如不是人車共道的騎樓,腳踏車也不能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