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下的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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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爭取加入TPP的壓力下,智財局本周公布部分著作權法的修正草案,將現行對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從50年延長到70年,並把違法網路重製、散布、公開傳輸等罪公訴罪化(非告訴乃論),也意味即使權利人對這些侵權行為,沒有追究或求償時,檢察機關也可以主動介入來將網友法辦。
  這不是著作權法第一次面臨國際(通常是美國)壓力所為的修正,在90年代前後,為了和美國簽貿易協定,著作權法在1992年時就把剛全文改完不久的條文,再重新全文修正。在1998年、2009年,也為配合加入WTO與美國所通過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又大修著作權法。甚至還發生過2003年一度廢除了非營利侵權刑責後,隔年馬上被美國逼著改回來的難堪紀錄。台灣在著作權的領域,可說是任由美國予取予求,本次為了加入美國所主導的TPP,也是如此。
    這次草案保護了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時,也等同侵蝕了網友的使用自由,越長的著作權保護期間,會讓原本即將進入公共領域、允許自由使用的著作,重新又成為權利人獨占的生產工具,像是美國國會在米老鼠著作權於2002年到期前,全票通過的千禧年著作權法修正案,延長了米老鼠著作權保護期間一樣;對於網路非營利重製、散布與公開傳輸的行為堅持論以刑事責任,甚至公訴罪化(非告訴乃論),也等同是讓著作權人在網路空間「圈地」的霸道行為更加普遍,甚至產生如個資法刑事責任一樣過度打擊與寒蟬效應,造成在網路上人人自危,動輒得咎。
  雖然,草案中延長保護期間的部分,很多國家都已經延長到70年了,台灣不太可能拒絕配合。但在非營利侵權公訴罪化(非告訴乃論)的部分,智財局知道爭議很大,所以限於在著作是有償提供且損害金額重大的時候,才可以在無人告訴的情況下論以刑事責任,特別是智財局其中一版草案還直接定明,個案每次侵權金額要達到難以想像的100萬元,才算是非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