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漂流木可以撿拾嗎?
可以,但有非常嚴格的限制!森林法在民國93年1月20日修正公布後,第15條第4項明文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農委會依此訂定「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詳細規定人民應如何合法地撿拾漂流木,此注意事項在111年修正後也放寬撿拾漂流木的限制。

土地登記錯誤之國家無過失責任
今(112)年初最高法院大法庭一錘定音,以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號裁定,認為在土地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權利人受有損害之場合,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68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除非該地政機關能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否則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以登記人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談談智財案件的違反保密命令罪修正
高科技產業涉及諸多企業機密,為了保護這些機密,公司往往不會申請專利,理由在於如果要申請專利,必然要提出專利說明書,說明書依法都會公開,讓他人有表示意見的機會,符合充分揭露原則,否則不能給予專利排他性的保護。許多公司寧可自己的機密不為人所知,也不希望專利保護,營業秘密法正是在補足這一塊的不足。可是所有的法律背後都要有國家強制力維持,如果沒有司法機關依法制裁、判決侵害他人營業秘密的行為,則營業秘密法可說毫無效果,要讓司法機關能夠審理相關案件,起碼得讓訴訟程序中的法官、檢察官、鑑定機關、律師等等相關人員,多少知道營業秘密的內容,否則即使有了判決,司法的公正性必然會受到業界的質疑,覺得沒看到機密,怎麼就相信這是機密,而適用營業秘密法來審判,繼而如何在司法程序上保護企業的機密,就是件很重要的事情。

假釋制度與執行刑
近期知名混油案當事人受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但檢方計算殘餘刑期後送矯正署重新核算假釋,而矯正署發現他先前的服刑時間已高於假釋門檻,且仍符合假釋要件,因此認定他無須再入監執行。檢方據以聲請台中高分院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多數人會有疑問,為何法院已裁定有期徒刑,受刑人卻不用入獄呢?

裝潢公司工作遲延可以解除契約嗎?
住家、開店或公司辦公室之室內裝潢或裝修,本是開開心心的一件大事,有時卻因為裝潢公司遲延,導致室內展新氣象,一拖再拖,最後變成氣人的一件鳥事。假若裝潢工程一直遲延,只能讓裝潢公司一直作下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