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智財案件的違反保密命令罪修正
高科技產業涉及諸多企業機密,為了保護這些機密,公司往往不會申請專利,理由在於如果要申請專利,必然要提出專利說明書,說明書依法都會公開,讓他人有表示意見的機會,符合充分揭露原則,否則不能給予專利排他性的保護。許多公司寧可自己的機密不為人所知,也不希望專利保護,營業秘密法正是在補足這一塊的不足。可是所有的法律背後都要有國家強制力維持,如果沒有司法機關依法制裁、判決侵害他人營業秘密的行為,則營業秘密法可說毫無效果,要讓司法機關能夠審理相關案件,起碼得讓訴訟程序中的法官、檢察官、鑑定機關、律師等等相關人員,多少知道營業秘密的內容,否則即使有了判決,司法的公正性必然會受到業界的質疑,覺得沒看到機密,怎麼就相信這是機密,而適用營業秘密法來審判,繼而如何在司法程序上保護企業的機密,就是件很重要的事情。
過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本來就有制定「秘密保持命令」的制度,以緩和企業拒不提出機密內容給司法機關的矛盾,即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的「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違反者可依同法第35條:「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論以最重三年之罪。另外,本罪適用的對象是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等能夠被發秘密保持命令的人,如果該人未被發命令,則不能適用本罪,例如:法院人員,必須另外適用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的規定,刑度不同。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112年1月12日三讀通過修法以後,前述第35條之罪刑度提升為五年以下,且刪除告訴乃論,即檢察官可以主動分案偵查起訴,不需要得告訴權人之合法告訴,有關業界人士應該多多注意,避免因為不諳規定,而有觸法之嫌。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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