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法律新訊 4

販賣毒咖啡包的減刑問題

目前毒品查緝實務,因混合毒品型態日益繁多,常見將各種毒品混入其他物質偽裝,例如以咖啡包、糖果包、果汁包等型態,包裝混合而成新興毒品,並流竄、濫用,此已經廣為新聞媒體報導,也正因為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後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政府為加強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同)第9條第3項,將混合毒品之犯罪行為,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且立法理由指出:此項規定係就現今不同犯罪類型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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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6

代理商可以未經同意將客戶個人資料交給原廠嗎?

台灣不少產品都是原廠透過代理商間接輸入境內銷售,代理商支付原廠包含智慧財產權授權費在內的相關費用,用這些產品來開拓市場,然雙方的代理契約通常都有期限,一旦期限屆滿,原廠原則上可以另尋代理商,原來的代理商必須想盡各種辦法維繫原廠和境內市場的關係,避免自己被撤換掉。對原廠來說,如果要換掉代理商,通常也要掌握代理商的境內市場客戶名單,避免更換代理商後,要重新開發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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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8

招攬親友投資與借帳戶之銀行法吸金問題

一般人均聽過吸金會被判重刑,早期最有名的是鴻源案。什麼是「吸金」呢?顧名思義,就是吸收資金的意思,依據《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由上可知,不是銀行是不能收受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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