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已通知而尚未刊登為黑名單廠商可否參與投標?
機關辦理採購,可以規定廠商之基本資格;其次,針對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還可以另規定投標廠商的特定資格,例如應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此故,就前述廠商的基本資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工程會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4項規定,訂立了《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先說何謂巨額採購?採購金額之工程採購,為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財物採購,為新台幣一億元以上;勞務採購,為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就是屬於巨額採購。

【家事】離家出走二十年的人也不能請求離婚嗎?
新聞報導指出,有位太太先後兩度外遇,且夫妻分居四年多,後來太太訴訟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第一審、第二審判決都認為太太對於婚姻破裂的可歸責程度比先生還要重,判決太太敗訴不能離婚。可是,第三審法院認為如果夫妻都有責任,若依以前的法律見解及早期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會認為夫妻雙方都有責任,責任較重者不得訴請離婚。不過,憲法法庭在去年三月間作出判決,該判決認為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因此,就此案例,第三審法院判決認為,當婚姻發生破綻而夫妻均有責任時,不必視任何一方責任輕重,均可訴請離婚,最終判決太太可以離婚了。

【民事】繼承債務與遺產為限之繼承人連帶清償責任
「被繼承人」、「繼承人」、「遺產為限」、「連帶清償責任」,一般人看到這幾個名詞可能頭就痛了。簡單來說,被繼承人就是指過世的人,繼承人就是指活著可以繼承財產負擔債務的人,遺產為限就是指以遺產為限度負責任的意思,連帶清償責任,就是繼承人們共同連帶負擔清償過世的人債務的責任。

【政府採購】何謂政府採購法之「減價收受」?
一般討論政府採購法的「減價收受」,如同文義所言,就是「減少價格之後收受」,且是減少廠商價格再由機關來收受。其實,減價收受是採購法之特別規定,乃是「驗收」時發現廠商履約有不符契約規定內容,但狀況非嚴重情況,這時可適用減價收受辦理驗收。

【政府採購】民眾重建防災也有適用採購法的問題嗎?
花蓮0403地震迄今經過半年,不少當地民眾的房子屬於危險建物,急需重建或補強,然若受領國家補助,會不會像是超思雞蛋案一樣,要適用採購法呢?如果直接發包工程,又會不會像是超思雞蛋案一樣,原本以為一切合法,事後遭到監察院糾正呢?近日工程會特別發函表示,0403地震屬於天然災害範疇,耐震補強的補助可以不受採購法限制,讓不少民眾鬆了一口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