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法律新訊 4

【刑事】總統選舉地下賭盤有什麼樣的刑事責任

在2023年6月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雙雙修正,通過選罷法第103-1條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8-1條,規定若有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就要論以刑事責任,最重可以判六個月有期徒刑;而如果是莊家,負責開賭盤的,最重更可論以五年的有期徒刑。相較於刑法原本的賭博罪規定,對賭客最重只處五萬元的罰金,開賭盤者論以最重三年的有期徒刑,選罷法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新修正條文可說是加重了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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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5

【政府行政】政府機關可以進行公益勸募嗎?

依照現行《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進行勸募的勸募團體包含「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人。四、財團法人。」,注意看到前述四種團體,並沒有包含政府機構,依照同條第2項的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法律原則上是禁止政府機關、機構主動進行勸募的,除非是有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舉例來說,有地方政府覺得轄區內的醫院缺乏救護車,可不可以主動要求地方仕紳捐款,給地方衛生局,湊足購買救護車的錢呢?原則上就會違反前述《公益勸募條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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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6

【家事】扶養費約定後可以再調整數額嗎?

依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依民法第1120條:「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再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48條:「前條所定扶養方法事件,法院得命為下列之扶養方法:一、命為同居一處而受扶養。二、定期給付。三、分期給付。四、撥給一定財產由受扶養權利人自行收益。五、其他適當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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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7

【刑事】何謂「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緩刑」是指被判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因此不用立即入監服刑,法院會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暫緩執刑的「緩刑宣告」。原則上,只要緩刑期間過了就不用再去執行或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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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8

【民事】你租給我我再租給別人,轉租給移工當宿舍的失火責任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960號判例即指出:「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如出租人非租賃物所有人,而經所有人同意出租者,亦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所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43號判決亦謂:「民法第434條係規範承租人對於自己失火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前提,而民法第433條則係規範承租人對於其同意使用之第三人代負行為責任,只須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事由,承租人即應負責,不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要件。…另民法第443條、第444條係在規範合法轉租情形,依學者通說及多數實務見解均認為在合法轉租情形下,原出租人對次承租人之使用既經允許,對轉租之風險已有評估,故在無特約情形下,次承租人就失火責任僅負重大過失責任,轉租人亦僅就次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責任負契約上責任。」所以,只有在合法轉租的情況下,因為原租賃物所有人對次承租人轉租之風險已有評估,二房東也只有在他的房客發生火災有重大過失時才需要負賠償之責。反面而言,如果是在違法轉租的情況,因為租賃物所有人對次承租人的轉風租風險未能評估,是以就算發生火災,還是要回歸到民法第433條及第432條的規定,承租人仍然要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不是較寬鬆的重大過失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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