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法律新訊 4

【智慧財產】外國棒協分享盜版連結的法律責任

電視台主張分享超連結的行為構成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的擬制侵權,也遭智財商業法院駁回,法院認為該款要件有三,分別是「⑴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⑵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⑶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但使用者透過該連結只有觀看電視節目的效果,沒有「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的效果,遑論有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如果觀眾本身單純觀看盜版節目,不算是公開傳輸或是重製行為,那麼分享盜版節目的超連結也不會構成前述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的擬制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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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5

【刑事】整個銀行都是我的ATM—利用職務圖利自己,當心犯背信罪!

按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白話而言,背信罪之成立,須有「1. 為他人處理事務。2. 故意『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故意『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3. 違背行為人任務之行為。4. 導致有損害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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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6

【刑事】賣大麻餅乾是重罪,吃大麻餅乾也有罪!

不管持有、施用或販售大麻或大麻成品,都是有罪的行為。而且,販賣大麻,不管賣多賣少,都是非常嚴重的罪與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大麻是第二級毒品;同法第4條規定:「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0條第2項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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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7

【民事】通姦不用負民事責任?聽「尼采法官」怎麼說

自從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除罪化後,通姦是否還需要負擔民事責任,就成為夫妻間下一個法律戰場,先是臺北地院、澎湖地院有判決否認了配偶可以依「配偶權」來起訴出軌的另一半後,最近臺南地院又有一個判決,法官援引德國詩人、哲學家尼采的名言「愛情不會成為一種制度」,判決出軌的一方不用負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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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8

【刑事】交付審判之轉型與修正-「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自訴制度採取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刑事訴訟法319條第2項),必須委任律師始得提起,在准許提起自訴時,也有該規定之適用;再者,自訴制度有不得對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提出之限制,但是若是「准許提起自訴」,就不受此限制(刑事訴訟法第321條但書);另外,為了避免當事人提出之證據被認為非「新事實或新證據」而有違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再行起訴的規定,本次修法也為此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二項,讓新事實或新證據的範圍包括,「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其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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