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繼承債務與遺產為限之繼承人連帶清償責任
「被繼承人」、「繼承人」、「遺產為限」、「連帶清償責任」,一般人看到這幾個名詞可能頭就痛了。簡單來說,被繼承人就是指過世的人,繼承人就是指活著可以繼承財產負擔債務的人,遺產為限就是指以遺產為限度負責任的意思,連帶清償責任,就是繼承人們共同連帶負擔清償過世的人債務的責任。
如果很明確清楚地知道過世的人即被繼承人只有留下債務,沒有任何財產,這時繼承人即活著的小孩、配偶等人,若不想要有一點繼承上的瓜葛,可能會選擇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但是,在某些情況,也許被繼承人的財產扣除負債,或許還有剩餘價值,這時也許就不會拋棄繼承了。
事實上,我國目前的法定繼承制度,已經採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白話來講,就是「以繼承到的遺產為限度」拿來還債!但是,後面還有一個「連帶責任」是什麼意思呢?
我們再來看一下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依據上面的規定,繼承的話,所有債務也要繼承,但是最多就是用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若債務超出遺產的話,活著的人也不用拿自己的財產來賠償或來還債。
可是,因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就是過世的人的債主而言,他是可以向整個遺產作主張,因此,假若遺產已經被繼承人大家分光光了,這時可以向繼承人們主張「全部債務的連帶責任」,然而繼承人可以抗辯最多就是以「自己分到的遺產」負清債責任,這是二個不同角度出發,會有的不同主張及抗辯,一般人或許不容易理解。繼承人只要記住,最多就是把遺產吐光光了而已!
參閱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95號民事判決意旨:「遺產縱經分割,除經債權人同意外,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仍以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而非僅以分歸自己所有之部分負給付責任。」從這個判決實務,可能會有所誤解,舉個例子大家就能明白。例如:被繼承人欠債200萬元,留有300萬元遺產,由配偶及二名子女分配,三個人各分得100萬元,這時債主可以向其中一名繼承人主張200萬元的債務責任,假若配偶被主張時,就抗辯最多就是以分得遺產100萬元負責任。
此外,再參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52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5號民事判決意旨:「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項及第117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規定,遺產縱經分割,除經債權人同意外,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仍以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而非僅以分歸自己所有之部分負給付責任。」、「揆諸上開說明,被告、陳○○及陳╳╳三人本應就被繼承人李○○之債務275萬元,以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然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定有明文,則原告自得選擇僅向被告請求上開債務全部之給付。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就被繼承人李○○之債務275萬元,仍以繼承所得範圍內負返還責任,被告於超出繼承李○○遺產範圍內之部分,毋庸對原告負返還借款之責。」
要注意前述判決最後二句:「被告於超出繼承遺產範圍內之部分,毋庸負返還借款之責!」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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