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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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有新聞報導,某位海巡署王姓士官長為查緝私菸,擅自在陳男車內裝設GPS衛星定位器。不過,檢察官就王士官長的行為,認為不涉犯罪,將伊不起訴,之後並告確定。然而,經過法院交付審判後,認為他侵害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將他依妨害祕密罪判處拘役50天、緩刑2年定讞。說到這裡,一定很多人有疑問,何謂交付審判呢?
告訴人對於被告提出告訴,經檢察官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之後告訴人仍得提出再議,假若再議又被駁回,原則上不起訴處分就確定了。
然而,若告訴人對於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有疑義,刑事訴訟法設計一套制度,叫作交付審判,針對這類確定的案子,可由法院作最後的審查,就是交付審判。
依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規定:告訴人若不服再議駁回之處分,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再依同法第 258-3條規定,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假若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其次,法院在裁定前,還得為必要之調查。也就是說,如果案子經不起訴處分確定,還是有機會翻盤的,就算機會很小很小,但是告訴人所委任的律師如果能說服法官,說明該案應達起訴的門檻,就有判決被告有罪的機會。
然而,必須加以說明,實務上能過通過交付審判的案例微乎其微啊!雖然理論上及表面上的說法,只要說服法官有關該案例的全卷資料,足以證明被告已達起訴門檻,就可以通過交付審判,但是實務上不見得是這樣。例如就某法院的分案規則而言,若某法官裁定交付審判過關,則該案件就由該法官審理,因此在可能的情形,若該法官認為不一定會達到有罪階段,就算法官在心裡上認為已達起訴門檻,仍然是不會裁定交付審判的啦!這就是理論與實務的現實無奈,只能說很多事情,講也講不清楚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