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得否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機關核發外籍配偶的簽證?
我國人民與外籍人士結婚後,可以申請依親居留簽證,合法居留臺灣,但在過往實務上,外籍人士「假結婚真賣淫」、「假結婚真打工」等情況層出不窮,對於「特定國家」之外籍人士(例如印尼、菲律賓、越南、烏克蘭、白俄羅斯等國家),外交機關會以面談方式嚴格審核(參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如外交機關認定虛偽結婚,即會駁回申請,此時因外籍人士還不在臺灣(因還未取得居留簽證),如要自己提起行政救濟,在文書作業上恐曠日廢時(可能須經過公證或認證),故在司法實務上會出現由外籍配偶之配偶,即由本國人民提起行政救濟的情況。

如何選出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的大部分條文在今年1月1日開始施行,在臺中地方法院已經確定有殺人案件將第一次適用國民法官制度,相信不免有人會好奇國民法官是如何選出的,因此本文就此議題初步說明。

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可否把土地賣給自己?
有土地持分的朋友,對於土地法第34條之1,一定不陌生!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只是,同法條第4項設有其他未同意的共有人可以同一買賣條件優先承購。惟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無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適用之餘地。

黑戶寶寶為何沒國籍?
新聞報導在台灣有諸多「黑戶寶寶」無法報戶口,也沒有國籍,無法享受諸多的社會福利或是社會補助,希望政府幫幫忙。新聞提到,有個案是逃逸女移工和中華民國籍男子發生婚外情所生,由於是婚姻存續中的子女,依法推定為女移工的外籍丈夫的小孩,台灣不像美國採取「屬人主義」,這個小孩自然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小孩又沒回去過母親本國報戶籍,自然也沒有本國國籍,所以才變成黑戶。

刑事交付審判程序關於法官分案的大法庭最新見解
憲法保障人民有提起刑事告訴的權利,刑事訴訟法也允許告訴人在檢察官不起訴被告的時候,可以表示不服,而由高檢署再議的機會,甚至高檢署如果還是支持下級檢察官,告訴人可以委任律師,聲請將這個案子交付法院,如果法院裁定准許,這時候案子就等於起訴。但長年以來,交付審判通過的裁定准許比例都不高,民眾質疑這個機制不夠保障訴訟權,理由在於如果法官裁定允許交付審判,之後這個案子就是他在審,這會發生甚麼問題呢?我們可以分成兩個方面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