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社區管理委員會是否有權利能力?

「權利能力」是指人或組織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擁有權利能力的人或團體稱為「權利主體」。白話來說,以簽訂契約為例,如無權利能力之人或團體簽訂契約的話,該契約是無效的(須注意的是,自然人除權利能力外,還須視有無行為能力,見民法第12條至15-2條、第75條至第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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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謙抑適用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這條罪立法上有很大爭議性,「罵人」的行為,究竟要用民事損害賠償方式來處理,還是要當作是「犯罪行為」來處理,有相當大的討論空間。觀察實務許多案例,公然侮辱罪沒有絕對適用的標準,同樣講髒話或是罵人,有的檢察官會起訴,有的卻不起訴;有的法官判有罪,有的卻判無罪。一般人民常常被搞的頭昏眼花。近來,就有判決認為應該基於刑法謙抑性,嚴格適用公然侮辱罪,否則人民動輒得咎,容易戕害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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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使用權的法律問題

近年來,在火車站附近有廣告標榜著:「輕鬆買房,零頭款」,相較台北市其他難望項背的高房價,好像很便宜。仔細看屋況特色介紹,會發現寫著「……本案使用期限至民國OOO年OO月OO日止,屆時無償回收,使用期間須繳納地租及房屋稅……」,欸,這是以往新聞說的「地上權住宅」嗎?其實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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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慎騎車避免天價車禍賠償

新聞報導指出,從事木工裝潢某馮姓男子,騎機車違規左轉撞到薛姓男子,除了造成薛先生的機車毀損,薛先生受有重創而顱內出血,重度昏迷而手術後意識不清臥床,生活完全無法自理,經家屬提出訴訟求償,法院審理後判決馮姓裝潢工必須賠償看護費、勞動力損失等共四千多萬元之車禍撞癱判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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