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何謂合於憲法的「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022年2月間,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強制道歉案」,判決主文謂:「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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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系列(一)-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不以夫妻一方可歸責為限

出了社會,成家立業,是男男女女必經之路。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家園,固然為人人欽羨的美事,然而,也非每一場婚姻都能像童話故事般,有著玫瑰色的「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的美麗結局。婚姻關係,如果出現了裂痕破綻,或者雙方都不願再繼續把苦往肚裡吞,法律上大概會選擇以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的方式,終止彼此間的婚姻契約。正要、正在或曾經結婚的朋友們,或多或少都有這一個法律意識:婚姻的結束,極可能代表雙方金錢之戰的開始。不過,如果重點只是金錢上爭個明白,其實不一定要離婚,仍有他法可以較為迅速經濟地達到目的,容詳後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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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道歉合憲嗎?

台灣現行民法和刑法都有針對妨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允許被害人透過訴訟來救濟,前者是侵權行為,後者是妨害名譽罪章之罪,民事法院在判決被告應賠償之餘,有時會宣告應公開在報紙、網站道歉,以回復被害人名譽,但這樣的作法,最近被大法官的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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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之違法停權處分與國家賠償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對廠商為停權處分,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在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依情形可能有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不等之停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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