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正18歲成年,缺點為何?
民國109年,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而為了使民眾適應及相關機構得以配合,延緩至112年1月1日方開始施行。
對於這項民法重大變革,其實在修法前仍存在正反兩方意見,反對派主要理由,多認為青少年年滿18歲時,其實也才大學一年級左右,尚在就學階段,判斷能力、經驗仍有所不足,且經濟上多須仰賴父母,真的在社會上發生問題時,例如:遇到推銷員強行推銷,意志不堅定,不小心購買了商品卻沒有了退貨的機會、打工時被要求提供證件、存摺而遭濫用身分、申辦各類貸款卻不清楚契約關係而亂簽名等,均可能涉及侵權行為、契約糾紛等等,青少年如何能真的為自己行為負責?讓人疑慮,屆時恐怕又衍生出其他社會問題(例如青少年並無資力,涉及侵權行為時,如何才能對被害人有所保障),並不見得合適。
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公聽會時,也有學者就此18歲成年議題之親子關係影響層面,提出反對意見,認為若成年年齡從20歲降為18歲,等同是家長將喪失親權,根本無從管教年滿18歲的子女(買菸、買酒、買樂透都不能再管);另外,扶養權利義務關係也會發生變化,家長可以因為子女年滿18歲就拒絕再扶養子女,但此時子女卻尚在就學階段,如何自力更生,又會出現另一種社會困擾。
是以,民法修法後,表面上看到的是青少年年滿18歲後,即可享有自由權利,但伴隨權利而來的是責任,青少年如何學習對自己行為負責,且不造成社會負擔,這是修法通過後,家長及青少年要努力思考並學習的,也才能幫助青少年做好獨立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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