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侵害配偶權可以求償多少錢?

基於感情事不用刑罰處理,通姦除罪化成為世界各國的法制趨勢,但廢除通姦罪後,不表示外遇或是配偶在外面搞曖昧,另一伴就不能請求賠償。也就是說,當配偶發生外遇或類似行為,還是會有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問題,一般人會關心說,向外遇對象可以求償多少錢呢?

外遇侵害配偶權可以求償多少錢? 2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又叫精神賠償或精神慰撫金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我們來看最近的例子,新聞報導指出徐太太無意間發覺其夫手機出現「寶貝愛你」等語,經暗中追查發現小三沈小姐竟是她閨密,因此向法院請求60萬元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案經第二審法院判決沈女應賠償30萬元確定。徐太太主張結婚四年多後,發現先生舉止異常,經常藉故外出,經暗中調查發現其夫竟與其閨密沈小姐交往,期間曾數度出遊,還互傳「寶貝」、「愛你」等親密簡訊。此外,並發現先生曾在沈女租屋處過夜,後來雙方離婚。盡管被告方抗辯否認有與其先生交往及出遊過夜,且LINE對話紀錄如「想你」、「寶貝」等親暱字詞,均為其先生所傳之朋友間的對話。但是,最終法院認為依LINE對話紀錄,及先生清晨五點多自沈女租屋處離去,認定雙方有逾越一般朋友關係,並審酌兩造學歷和職業等狀況,判決沈女應賠償30萬元。

還有個案例則是與外遇對象交往二年且有墮胎過,在這案例中小三是被判賠40萬元。

在另一個較受關注的新聞案例,因亮麗外型及豐富性學知識而被稱「最美博士」許小姐,因與醫師學長發生婚外情,遭元配女醫師發現而提出訴訟,經地方法院審理,判決許小姐侵害配偶權應賠償50萬元,儘管獲悉判決結果後,許小姐仍堅稱並非小三,不過新聞報導其似乎放棄上訴。在這個案例,盡管原告為醫師身份,被告為頗具知名的人士,也只比前述30萬元案例多了20萬元。

基本上,法院判決外遇的精神賠償,會依據雙方的身份、地位、學歷、經濟水準、身心痛苦程度等等綜合判斷,來認定其金額。綜合過去案例,只有在外遇生子的案例,或許一次提告二人會判賠一百萬元以上,否則在一般外遇案例,大多判賠在20至50萬元之間,像是前面幾個案例就是如此,所以不要以為外遇可告到天價的賠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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