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靠行車出事誰負責?

目前在臺灣經營交通事業之人,接受他人靠行 (出資人以該經營人之名義購買車輛,並以該經營人名義參加營運),而向該靠行人 (出資人) 收取費用,以資營運者,比比皆是,此為週知之事實。該靠行之車輛,在外觀上既屬經營人所有,乘客又無從分辨該車輛是否他人靠行營運,乘客於搭乘時,只能從外觀上判斷該車輛係某經營人所有,該車輛之司機係為該經營人服勞務,自應認該司機係為該經營人服勞務,而使該經營人負僱用人之責任,以保護交易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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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報酬太高可否酌減?

換句話說,只要仲介能說出「勞務價值」很重大,故能夠收取高於一般仲介的報酬,約定的報酬就還是有效。否則,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當事人是可以向法院請求酌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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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給別人變成凶宅,屋主可以向誰求償?

房客在自殺時對於其自殺行為將影響該別墅的交易價值並非全然不知,仍執意在該別墅的套房內自殺,難以認定房客沒有間接使該別墅交易貶值之故意,其自殺行為也確實造成該別墅變成凶宅,房地價值減損,日後難以出售,自難認沒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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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丟包男嬰,觸犯刑法遺棄罪!

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罪的犯罪主體是依法令或契約對被遺棄者負有保護義務之人,直系血親之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相互間、兄弟姐妹、家長與家屬相互間等,均屬依法令(民法)互負扶養義務者;所謂依契約,例如醫院醫師對於住院病人、受顧之保母對於嬰兒、運送人對於旅客等之間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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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屋隱瞞凶宅,小心變刑事詐欺犯!

一般凶宅買賣糾紛,大多數是原屋主並不知道房子是凶宅,有些則是對「凶宅」的定義,像是自殺行為的地點、死亡的地點不同,雙方認知有差異等,並不是「故意」去隱瞞凶宅的事實。這種狀況下,買賣雙方都是以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或是減少價金等「民事訴訟」方式解決。但如果有証據能夠証明是原屋主故意隱瞞凶宅訊息的話,那就不只是民事求償,還可以提告對方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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