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採購之報價或詢價單算是訂約文件嗎?
機關在小額採購情形,若以逕洽廠商採購方式,像是購買六萬元的物品之類的採購,其間電請廠商詢價及要求報價,這時廠商提出的報價或詢價單,若發生實在與否的問題,是否會涉及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訂約呢?
教召緩召的法律議題
國防部近日表示,為了國防安全,備役役男的教召將有新的制度改革,並將於2022年實施,相較於舊制的五到七天,新制召集時間延長為十四天,且以較晚退伍者先召集,對象以8年內退伍者為原則。讓不少民眾在同意要維持國防安全之下,同時也質疑,這是否會造成已經就業的勞工和雇主的不便,但其實對於備役役男來說,仍有依法申請緩召的規定。
恐怖情人別再來 – 「跟蹤騷擾防制法」
這二年的新聞案例,像是長榮大學的馬來西亞女學生遭人殺害,屏東某通訊行某女員工,遇害於遭長期跟蹤的男子;類似案件,引發國人對跟蹤騷擾行為加強立法之聲量,因此,立法院院會於110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並將於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勿將金融卡及密碼借給他人,以免成為詐騙幫兇
近年有些詐騙集團,或透過徵才的名義,以支付薪資、存入公司貨款等理由,要求求職者提供存摺或金融卡及密碼。或是以貸款代辦公司之名義,佯稱申辦貸款程序需使用帳戶資料,向有貸款需求的民眾索取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嗣後再將這些帳戶拿去作為供其他詐欺被害人匯款的人頭帳戶使用,而這些提供帳戶的人,往往會被認為是詐欺罪的幫助犯。
不羈押等於無罪嗎?羈押制度的目的為何?
近年來,法院是否羈押重大犯罪的被告屢屢成為新聞熱點或網路上爭論話題,例如今年年初太魯閣號事故的主嫌李義祥或近日的瑪莎拉蒂3惡少,難道法院不羈押被告就是縱容壞人,任由其逍遙法外嗎?本文在此強調,不羈押不等於無罪,反之亦然,被告有罪與否仍有待法院作出確定判決,羈押制度其實是為了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司法院釋字653、654號解釋),所以在被告尚未確定判決有罪以前,法院要羈押被告,須要出於上述「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的目的,另外由於羈押是對於人身自由最嚴重的侵害,所以如果交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對人身自由侵害較小的手段一樣可以達成上述目的的話,出於比例原則的考量,法院也不能羈押被告(第10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