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選舉權是否跟進修正?

現行法制對於國民享有選舉權之年齡(下稱選舉權年齡限制)限制源於憲法的明文規定,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因此,與選舉權相對應的兩部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分別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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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以來,朝野一直倡議修憲降低年齡限制,不過也有學者認為憲法第130條未禁止以法律降低年齡限制,因為可以將憲法第130條理解成 「投票權年齡門檻不能超過,但是可以低於二十歲」,所以降低年齡限制無須修憲即可為之,最終立法院在今年3月25日以109名立委出席、109票同意通過憲法修正案(立法委員人數為113人,可見此次修憲為朝野共識),在憲法增修條文新增第1-1條(我國修憲模式一直是採增訂憲法增修條文,而非直接修正憲法本文),將年齡限制降至18歲。

不過,憲法修正案可否通過仍須視公民複決結果,眾所皆知的是,我國修憲的難度之高舉世罕見,除需立法院四分之三的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通過憲法修正案,憲法修正案還需交由公民複決通過(此次公民複決預計辦在11月26日),公民複決通過的門檻是「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請注意不是「有投票的人當中過半數同意」,以此次修憲為例,需965萬公民同意才通過,2020年蔡英文當選總統時也僅取得817萬票,因此公民複決通過的難度之高可見一斑,不過此次公民複決與地方選舉綁在一起,觀察過往大型選舉的投票率(2020總統選舉為74.9%、2018年地方選舉為66.11%),此次修憲仍有很高的機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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