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法律新訊 4

【勞動】台中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爆炸停業後的員工調動問題

  台中新光三越百貨公司氣爆或爆炸釀成重大災害,百貨公司遭到台中市政府勒令停業,裡面許多櫃位或廠商受到相當大的影響,因為何時復業尚未可知。新聞報導有公司的櫃姐被迫調至鄰近百貨的品牌專櫃支援,有的員工則是被要求跨縣市支援,如不接受就要留職停薪。目前類似勞資相關問題,開始慢慢浮出來,政府若能提供相當及可能的協助,相信有助於勞資協商。有關被停業的廠商,該如何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來調動員工的工作,確實需要相當思量。像有的公司會有協調工作排班計畫,對於如何與員工溝通或取得雙方共識找到一個平衡點,是勞資雙方在這場風波之下應該盡量要努力的,畢竟大家都是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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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5

【不動產】不動產出賣人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買受人應如何救濟?

  案例:甲與乙就某區段地號、建號之成屋約定買賣價金並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甲給付乙頭款後,乙拒絕過戶,故甲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並訴請乙移轉登記所有權予甲,詎乙在訴訟程序上提出該成屋遭第三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拍賣,並主張自己陷於給付不能。甲應如何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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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6

【政府採購】訴請確認最有利標決標處分違法,仍有權利保護必要

  以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之標案,因為在決標之前,於採購程序上,須經審標、評選等程序,人的因素佔了一大部分,故常見未得標之廠商,以撤銷決標處分或確認決標處分違法,為訴之聲明,並以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為主要理由,訴請行政法院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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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7

【刑事】AI工具妨害名譽的修法問題

  公然侮辱或是誹謗罪等妨害名譽的行為是否要除罪化,一直是刑法學理和實務上討論許久的問題,近日因憲法法庭認為仍然部分合憲,看似告一段落,然法務部仍須依照憲法法庭的判決,並因應資訊科技的發達進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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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8

【不動產】道路退縮地為既成道路者,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主張通行權或排除侵害?

  建築物必須臨接道路,建築法上又稱「面前道路」,建築物面前道路之寬度,攸關建築物合規之高度及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面前道路寬度未達特定建築物之規定寬度者,得按規定寬度自建築線退縮後建築。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且不得於退縮地內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此又稱「道路退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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