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樂購王LegoKing與LEGO的商標爭議案

「杰特公司」於民國105年5月19日以「LegoKing設計體(彩色)」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然全球知名的玩具公司丹麥商「樂高公司」發現之後,發現這和他們以往使用與註冊的「Lego」系列商標(下稱據爭商標)非常近似,馬上提起異議,認為系爭商標不得註冊,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為樂高公司說的有理,杰特公司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所以在107年作成商標異議審定書撤銷系爭商標的註冊。杰特公司不服前述異議審定書的處分結果,提起訴願,經駁回後,仍然不服,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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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一方負責婚姻破碇事由者不得請求離婚

夫妻欲離婚,雙方得協議離婚;若協議不成,一方認為有裁判離婚事由,得提訴請求裁判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因此,若有前條第1項具體事由,一方得請求離婚。但通常來說,大部份請求裁判離婚的理由,多是以「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理由提出訴訟;而法律規定若這個重大事由是由夫妻一方要負責的話,則只有另一方得提出離婚請求。換句話說,要為婚姻的破綻負責任的人,不得請求離婚。但是婚姻破綻誰負完全責任,要如何論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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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犯銀行法犯罪所得之沒收問題

銀行法第136-1條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若案件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即潛在被害人),是否須先行確定其等之求償數額,並予扣除後,始就餘額為沒收、追徵之宣告?最高法院曾經有肯定說,也有採否定說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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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感染者「未戴套」就等同於「危險性行為」嗎?

前陣子有則新聞,大致說雙方同意以口交方式進行性行為,但事後一方卻指控對方刻意隱瞞感染愛滋之事實,而被檢察官認為其明知自己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致傳染於人而有未遂之嫌,依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起訴,雖然該案第一審判決有罪,但上訴第二審時,卻逆轉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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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槍、模擬槍、玩具槍,傻傻分不清楚

立法院已於109年5月22日三讀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立法院新聞稿說明,本次修正重點為修正本條例所稱槍砲之定義,將特定類型槍砲之管制範圍明確及於所有制式及非制式槍砲,使非制式槍枝比照制式槍枝,以較重刑度論處;修正模擬槍之要件以納管操作槍,並提高相關行政罰鍰金額,違法製造、販賣最高可處新台幣2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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