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立委直播演唱會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嗎?
據報導民進黨立委陳瑩日前於觀看知名天后張惠妹演唱會時,以臉書直播演唱會達20分鐘,引來不少網友指責,甚至還有人去問文化部長,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李遠部長雖然表示要尊重主辦單位,且執行事務時有一定的法律程序,然並未附合網友意見,馬上得出違法的結論,立委本人雖然向網友道歉,並表示自己確實是張惠妹的歌迷,然就直播演唱會到底是違反那些規定,恐怕許多人都不是很了解。

【民事】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總額違約金的差異
一般常見的商業公司或企業中,為了推展各式各樣的業務,常常需要簽立許多契約,而當契約之一方因故而無法或不願履行契約時,那契約的另一方因此所受有的經濟損害,應該要如何主張相關的違約金呢?

【刑事】不滿機車違停而在其上灑粉竟然構成犯罪!
最近有一個很特別的恐嚇罪案例,新聞報導指出,有一位徐姓工程師不滿車子遭違停機車擋路,持運動止滑的液態鎂粉朝機車潑灑洩憤,經陳姓機車車主提告,檢察官則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還可上訴。

【民事】假扣押之抗告程序是否應通知債務人陳述意見
為確保債權人進行民事訴訟之結果能獲實現,避免因債務人於訴訟中惡意脫產等行為,使債權人陷入訴訟結果落空之窘境,民事訴訟法設有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保全程序制度。保全程序除具有緊急性、暫定性、附隨性之性質外,尚具有隱密性(密行性)之特質,亦即須在債務人未及發覺而故意阻礙執行前,迅速祕密對債權人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賦予其執行名義,以確保債權人之權利。因此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即不能先送達裁定。然而,為兼顧程序保障之追求,民事訴訟法第528條又規定:「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此規定不禁讓人質疑是否與保全程序的隱密性有所扞格,是否所有情形,抗告法院一概都應該通知債務人保全程序之結果或進行,讓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呢?

【商事】勞務出資取得公司股份,應於取得日按抵充金額辦理扣繳
公司為營運考量,是否可接受具備特殊技能之人,以「勞務出資」方式入股,抵繳股款?原則上是可以的。但目前公司法只容許「無限公司」(公司法第43條)、「兩合公司」(公司法第115條準用同法第43條)、「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適用勞務出資。由於前二者在商業實務上較少見,茲僅就後者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