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簽立保密承諾書就算是營業秘密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嗎?
2019-10-12
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或「拋棄繼承」,哪一種比較好呢?
2019-10-11
被繼承人確定沒債務只有遺產時,通常不用上法院跑特別的程序。但是,若被繼承人有債務時,到底要不要向法院聲辦程序啊?這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因個人想法及個案情不同,會有不同的決定方式。
客戶名單是否為營業秘密?
2019-10-07
單純表明客戶名稱、地址、連絡方式之客戶名單,若無其他類似客戶之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等經整理、分析之資訊,難以認為有「秘密性、經濟價值性」,這種客戶名單就不是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合理保密措施是否以簽署保密協議為必要?
2019-10-03
合理保密措施為營業秘密要件之一,基本上,公司對自己認定的營業秘密,多會要求會接觸或使用該營業秘密之員工或從事交易之公司簽立保秘協議,作為合理保密措施之方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