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可以搜索立法院嗎?

日前台北地檢署大動作搜索立法院中興大樓,起出大筆現金,並且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為由,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多名現職立委,震驚政壇與社會。讓許多民眾質疑,位居廟堂的立委諸公,為何還會有此醜聞?只是,立法委員明明掌握修改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大權,為何所在研究室還會被檢察官依照刑事訴訟法搜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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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為了調查犯罪,理論上司法警察無論是法院還是立法院都可以進入搜索,就像是之前桃園地院就被桃園地檢搜索過,理由是有某法官質疑另外一位法官涉及犯罪。主管犯罪審理的法院都可以被搜索,主管修法的立法院自然也非法外之地。不過,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在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秘密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也就是檢察官搜索時必須要通知機關的首長,讓首長或是首長的代理人在場,所以台北地檢這次搜索立法院,有先知會過立法院長游錫堃院長,日前桃園地檢搜索桃園地院之前,也有先通知過桃園地院的院長,桃園地院還有發聲明稿和媒體澄清。

少數例外是如軍事重地,檢察官不是說知會所在首長就能夠搜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7條還要經過所在該管長官的同意,否則不得為之,只是該管長官若要不同意,必須要說明有何影響國家機密的理由。另外,如果是刑事訴訟法不及之處,原則上自然就無搜索權,典型的例子就是外國大使館,依照國際慣例有治外法權,除非大使館長官也就是外國大使同意,否則檢察官也不能擅自進入,不然可不是內國法的問題,外國政府是可能視為侵略或宣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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