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限貸令的風暴核心,銀行法第72條之2
國內房價節節攀升,也讓不動產交易市場持續熱絡。而人民居住需求仍持續高漲的情況下,政府為解決居住問題也開始端出購屋補助方案,從最一開始自民國88年起施行已行之有年的《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貸款要點》(即首購利率補貼),到近期的《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原則》(即青安貸款)。然而,今年下半年卻開始傳出銀行的房貸放款逼近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而無款可放的情形,讓購屋族從歡喜成交馬上落入需四處尋覓貸款的困境,甚至有些購屋族面對建商或是賣家壓力而不得不選擇解除契約又倒賠一把,讓成家之路更加艱辛,到底引起這場限貸令風暴的銀行法第72條之2是什麼來頭?

提起再審訴訟期間可否同時提起憲法訴訟?
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中所謂用盡審級程序,指的是一般法律救濟途徑而言,而再審則是特殊之法律救濟途徑,同時,再審的審判對象為「確定終局裁判」,因此即使沒有提起再審,仍然可以以第三審裁判(確定終局判決)來聲請憲法訴訟。

【民事】何種情形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依據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所以,父母親有扶養孩子的義務,孩子長大了有照顧老父母的義務。此外,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是若是父母子女之間,不適用無謀生能力之限制的要件,也就是說,老父母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子女就要照顧,就算老父母仍有謀生能力也一樣。

【政府採購】被認定為構成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情節重大而停權之例子(二)
在上一篇文章中已討論到《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4款之停權事由,法院如何認定構成「情節重大」的這個要件,此篇將接續介紹同條第8、9、10、12款構成「情節重大」的例子。
都市更新信託
一、不動產信託
廣義上即土地所有權人為了有效利用其土地並以取得收益為目的,將土地信託予受託人,而受託人則依據信託契約辦理其業務,並收取信託報酬。不動產信託有三種態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