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法律新訊 4

【民事】假扣押之抗告程序是否應通知債務人陳述意見

  為確保債權人進行民事訴訟之結果能獲實現,避免因債務人於訴訟中惡意脫產等行為,使債權人陷入訴訟結果落空之窘境,民事訴訟法設有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保全程序制度。保全程序除具有緊急性、暫定性、附隨性之性質外,尚具有隱密性(密行性)之特質,亦即須在債務人未及發覺而故意阻礙執行前,迅速祕密對債權人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賦予其執行名義,以確保債權人之權利。因此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即不能先送達裁定。然而,為兼顧程序保障之追求,民事訴訟法第528條又規定:「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此規定不禁讓人質疑是否與保全程序的隱密性有所扞格,是否所有情形,抗告法院一概都應該通知債務人保全程序之結果或進行,讓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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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5

【商事】勞務出資取得公司股份,應於取得日按抵充金額辦理扣繳

  公司為營運考量,是否可接受具備特殊技能之人,以「勞務出資」方式入股,抵繳股款?原則上是可以的。但目前公司法只容許「無限公司」(公司法第43條)、「兩合公司」(公司法第115條準用同法第43條)、「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適用勞務出資。由於前二者在商業實務上較少見,茲僅就後者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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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6

【刑事】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之適用分析

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而何謂「為他人處理事務」?實務上認為是受他人委任等原因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若違背誠信義務所要求之信任關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從事違反任務之行為時,即會構成背信罪。且又基於背信罪於刑法典中被列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故本罪所稱為他人處理事務,應屬為他人處理有關財產上之事務(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此觀該法條之立法理由載明:「至於事務種類,有專關於財產者,有關於財產並財產以外一切事宜者,但本罪之成立惟以財產為限。」要無可疑(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15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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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7

【民事】病危時之「口授遺囑」只能用古老的「錄音帶」嗎?

民法繼承篇關於遺囑的規定,共有五種方法,其中「口授遺囑」是專門用來因應遺囑人身陷危急狀況下所設置的類型,不同於「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等原則上均需要形諸於文字,口授遺囑有二種,一種是危急口授然後見證人筆記,另一種是危急口授錄音;關於前述口授錄音方式,用錄音帶、數位錄音或手機錄音都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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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8

容積率是什麼? 如何合法增加容積率?(三)

第二篇已說明有關免計容積的相關規定,接著就是第二種可以提高容積率的方法,獎勵容積。之所以會有獎勵容積,是因為政府想要推動某些政策,或是想要在重劃區或開發區為了達成特定政策目標,當建商滿足政策要求時,便提供獎勵容積,以此來提高建商的利潤,誘使建商來完成開發的目標與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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