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法律新訊 4

【政府採購】在施工規範上設計特定「技術規格」構成違法綁標罪?

如果受機關之委託,為了讓建築物達到一定功能目的(如:防火、耐震等),而在施工規範上設計了特定參數的「技術規格」,要求得標之承造廠商使用該特定規格之設備,且未標註同等品,是否會構成政府採購法(下同)第88條第1項之違法綁標罪?換言之,特定技術規格,就等於「綁規格」嗎?非也!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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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5

【政府採購】陪標緩起訴之刊登採購公報的停權問題

依據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第2款「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機關發現廠商有前述情形,則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以上,就是借牌被停權的規定,也就是說,借牌的情形,就算是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未被起訴或未被判決有罪,都是可以被停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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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8

【政府採購】緩起訴處分、罰鍰與沒收、追繳押標金三項的競合關係

  政府採購的項目五花八門,各行業的相關專業規範也多如牛毛。得標廠商承作政府標案後,除了要遵守政府採購法的規範、政府機關與廠商的契約外,還需要另外再視行業類別有無相應的專業規範(諸如:營造業法等)需加遵守。而政府採購法除了賦予機關可以發動公權力為沒收、追繳押標金外,另外還有刑事處罰規範在內。如果今天廠商的一行為同時違反政府採購法、營造業法且有刑事責任(如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與營造業法第54條),所幸經檢察官開恩願意給予以支付金錢給國庫作為緩起訴處分的條件(下稱檢察官命令)而得免去牢獄之災,但是接連下來的是主管機關依照營造業法的罰鍰、廢止許可,以及採購機關所為的沒收、追繳押標金,讓人不禁想喊:「裁判!可以這樣罰了又罰嗎?」那麼這種情況下會發生怎麼樣的競合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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