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法律新訊 4

【政府採購】不同法院就採購法判決歧異的處理

民事法院於個案審理上,若涉及行政公權力者,固然要受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是行政法院的判決所拘束,但也就只有「公權力」的部分而已,像是民事法院不可以去審酌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是否為合法判斷,不能爭執招標機關刊登採購公報的處分可否被撤銷,因為那逾越了民事法院的審判範圍。但刊登採購公報和契約是否違約是兩回事,民事法院並不會因為招標機關用了前述採購法「可歸責於廠商」致「解除或終止契約」的規定,有一個行政法院的判決,就認定機關解約是合法的。舉例來說,近日最高法院就有則見解廢棄下級審法院的判決,下級審法院本來認為既然行政法院都認定廠商可歸責,故同意機關刊登採購公報,廠商還爭執什麼呢?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86號民事判決認為「……按行政法院判決之拘束力,應以其所判斷之公法法律關係為範圍。宏展興公司係不服花蓮縣政府駁回伊對於該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異議,及系爭審議判斷駁回伊此部分之申訴,提起行政訴訟,系爭行政法院判決之拘束力即應以此為限。至於宏展興公司施作系爭工程之植栽及木作工項,已否完工、有無查驗不合格之瑕疵,及花蓮縣政府得否終止系爭契約之私法上權義事項,行政法院所為之判斷對民事訴訟並無拘束力……」,即行政法院就私法所為的判斷不拘束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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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5

無父母子女配偶之兄弟姊妹車禍死亡,該怎麼辦呢?

新聞報導指出,資深歌手鄭華娟前陣子離世,她生前相當關注她妹妹的死亡車禍官司,更數度在社群為妹妹發聲,疾呼政府修法。今年二月間,鄭華娟在臉書貼文:恭喜進入新國會開始進行公僕工作的各位,請勿忘:「1. 整頓交通巴士公司集團的營運法規;別繼續危害用路人安全,並要求負起所雇用司機肇事巴士公司負責人需負連帶刑事責任。2. 改善民法194條對歧視不婚不生單身國民的內容以達成多元平權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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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6

【政府採購】刊登黑名單期滿的廠商可以參與政府標案嗎?

現行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廠商於遭刊登採購公報的期間內,是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也不能作為分包廠商的,然而反過來說,只要不是在這個「期間」內,就算曾經被刊登採購公報而「期滿者」,就不在第103條第1項的效力範圍所及,甚至即使被刊登採購公報者,採購機關若真的有需要,也可以依照同條第2項的規定:「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破例不適用前述「黑名單」條款的規定。像是有些廠商確實負責供應某些機關所需的重要財物、勞務,卻因為其他機關的標案,遭刊登採購公報,為避免影響公共利益,這時候招標機關可以破例使用第103條第2項來排除第1項的效力,允許這家廠商投標或得標或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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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7

【政府採購】招標文件未記載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法律效果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50號判決之決定性實務見解認為:「押標金僅於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各款法定情形,且經機關明文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不予發還及其已發還並予追繳押標金者,機關始得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倘招標文件並未記載押標金不予發還或追繳之事由,縱令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各款情事,機關仍不得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總之,在舊法時期,最高行政法院強力見解認為,還是要以招標文件有記載始得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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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8

【刑事】沒收判決與量刑(一)「犯罪所得」是否會被法官作為科刑時加重或減輕之量刑因子呢?

刑法第57條為法官量刑之標準,其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法官於個案中會依據本條,對犯罪行為人科處刑罰,然而觀察上開10款量刑事由,並沒有看到任何一款規定「犯罪所得」,則「犯罪所得」究竟是否會成為法官科刑時加重或減輕的因子?與法官量刑又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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