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法律新訊 4

【商事】特別股到底特別在哪裡?

所謂特別股,係指其股份表彰的股東權內容不同於普通股而言。基於企業自治的考量,107年公司法增修第157條第1項規定,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可發行特別股的種類,比如複數表決權股、對特定事項具否決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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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5

【憲法】我不想要身分證上列載父、母、配偶姓名等資訊,可行嗎?

  A於某日填具國民身分證換發申請書時,向B機關申請換發不含「父、母、配偶姓名」、「相片」、「性別」、「役別」等登載項目之身分證,主張其有受憲法第22條規定保障之個人資訊自主決定及隱私權,並且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再次重申人民有受憲法第11條保障之不表意自由權利,故其得於任何時候決定新增、修改或移除身分證上的任何重要隱私資訊,B機關依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強制其須於身分證上列載父、母、配偶姓名等隱私資訊,該規定應屬違憲而無效。B機關則主張:身分證為政府核發的重要身分證明,具高度公信力,若由民眾自行選填欄位,恐造成身分資料判讀上之混淆,影響其公信力,雖相關規定之訂定因應時空背景的不同,身分證記載項目有檢討空間,然未修法前,仍應依現行法辦理,因此A的請求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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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7

【刑事】沒收判決與量刑(三)-最高法院對沒收判決一部上訴一案之回應

  甲為A、B及C三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薪資所得扣繳義務人,需負責扣繳員工薪資所得稅款、開具扣繳憑單並會報該管機關查核,然甲卻與乙、丙、丁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甲、乙二人於○○○年至○○○年間直接或間接陸續取得實際在A、B及C三家公司工作之員工,以及未任職之人頭員工之個人資訊,由乙逐年製作記載有浮報或虛報薪資等不實內容之該年度員工薪資所得表等業務文書,並交付不知情之記帳業者透過電腦設備,將A、B及C三家公司之「薪資給付總額」及「已扣繳稅額」等不實內容,登載在甲職務上應製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電磁紀錄上,向國稅局以網路申報,使國稅局承辦人員誤認A、B及C三家公司有給付高額薪資及預扣繳高額稅款,甲等人也因而詐得系爭退稅款項。嗣國稅局查核時發現有異,乃重新核算A、B及C三家公司之繳稅情形,始循線查悉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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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8

【商事】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如何監督公司:以永和膠業廠案為例

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和公司」)的鄭姓董事長,同時併為執行業務的股東,除了從未依法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亦未將永和公司的財務報表及帳冊提示予股東們審閱。永和公司的鄭姓股東於是依公司法(下同)第109條第1項準用第48條規定行使股東監察權,請求鄭姓董事長提出前揭財務報表及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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