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解除或終止契約前之催告義務,得否特約排除?
按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2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2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2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民法第440條定有明文。

【政府採購】古蹟歷史建築管理的採購法與文資法議題
報載台北市知名市定古蹟「蔡瑞月舞蹈研究社」之委外經營管理標案即將屆期,台北市文化局依照往例將辦理公開評選,然目前得標管理的「蔡瑞月文化基金會」與一些民間團體則持反對意見,認為應該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與「相關歷史、事件、人物相關文物之公、私法人相互『無償』、『平等』簽約合作」,以「合作經營」取代「委託經營」,然文化局表示仍會依照往例,採取委託經營的招標程序。只是,這兩者之間有何區別呢?

【商事】麗嬰房二度減資:減資有兩種,你說的是哪一種?
減資,係指公司為整頓營運狀況並平衡其財務之需要,依法定程序將資本退還股東,或減少章程所訂定之資本總額的程序[3]。一般可區分為「實質減資」與「形式減資」,以下說明:
.實質減資:公司將資本返還股東,而造成公司實質資產減少。
目前通常有三種作法,分別是:一、透過變更章程減資,將每股減少之金額發還股東。二、不變更章程,經股東會普通決議銷除已發行股份後,將資本返還股東而減資[4]。三、不變更章程,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公司的溢價資本以現金方式發還股東而減資[5]。
.形式減資:公司未將資本返還股東,對公司實質資產無影響。
目前則通常有兩種作法,分別是:一、透過變更章程減資,減少章程所定授權資本額。二、為彌補公司虧損,董事會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使公司帳上虧損減少[6]。本件麗嬰房二度減資,即屬此類狀況。

【商事】圓方創新掏空案之一:臨時管理人是什麼?
當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等情形,造成公司業務停頓,而有損害公司或其股東權益之虞時,得藉由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以暫時維持公司之運作。

【刑事】公車司機未待乘客站穩即駕車駛離之法律問題
陳男為高雄一間客運公司的公車司機,某日於公車停靠區載運乘客時,依規定本應待乘客上車站穩或坐穩後,才可啟動駛離,然陳男沒有注意到被害人曾女才剛上車、正沿著走道往後移動尋找座位,在曾女未站穩就貿然啟動,恰巧又遇到前方路口號誌轉為紅燈而急煞,曾女因此而摔倒,受有頸椎、脊椎多處挫傷,致日後的生活起居需有專人全日協助、終身無法再從事工作,受有重大不治的傷害。本案中,公車司機陳男未待乘客站穩即啟動駛離,造成對方摔倒重傷的行為,除陳男本身應負之民、刑事責任外、尚涉及客運公司應負擔之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以下論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