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老闆將員工勞工保險之高薪低報的刑事責任
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我國訂有《勞工保險條例》,依據勞保局解釋,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其對象為實際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勞工,分為強制加保對象與自願加保對象兩類,以強制為主,自願為輔。
不過,基本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第1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亦即,多數工作老闆都是要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

【商事】台中銀董座遭裁定羈押: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公司怎麼辦?
現任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中銀」)董事長王貴鋒,遭新北地方檢察署指控,於民國(下同)103年起任職台中銀保險經紀公司董事長期間,藉由多筆外觀上看似合規的交易流程,掩飾本質上為關係人的交易,使自己與同夥從中獲取鉅額私利,供作私人租賃豪華轎車、飛機與豪宅等奢華享樂之費用,而使相關銀行、公開發行公司為非常規交易且蒙受鉅大不利益。
針對上開情事,新北地方法院近日裁定王貴鋒羈押禁見。同一時間,台中銀便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消息,宣布已於113年02月07日的常務董事會推舉廖學縣常務董事代理行使董事長職權。

【刑事】恐怖情人用AirTag來追蹤另一半的法律問題
新聞報導指出,某甲把Apple AirTag定位追蹤器裝設在乳膠枕內,寄給女友乙當作生日禮物,實際上卻是在監視她有無每晚回家。數月後乙女想要更換清洗枕頭套,竟然發現乳膠枕內藏有定位追蹤器。在這個案例,甲男將Apple AirTag定位追蹤器裝設在乳膠枕後,寄給乙女當生日禮物,送禮物的本意是好,但假如放個追蹤器在裡面,那可就嚇鼠人了!甲男透過自己手機內的應用程式APP,竊錄乙女是否回家及其生活作息與動態,這樣的行為構成什麼犯罪呢?——「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政府採購】「公開招標」與「限制性招標」之詐術投標或陪標問題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8條規定,機關辦理公開招標需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才會進入開標決標程序;再參考同法第18條第4項規定:「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又同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現在有一個問題,若機關將「限制性招標案件公告成公開招標」,而且有廠商真的參與陪標,是否會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術投標罪」?

【商事】可成公司否決股東提案:股東所提議案遭公司董事會沒收?
原則上,股東所提議案公司董事會並應列為股東常會的議案。然有下列四項情事之一存在時,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其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其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下同)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1%。其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其四,該議案超過300字或提案超過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