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古蹟歷史建築管理的採購法與文資法議題

報載台北市知名市定古蹟「蔡瑞月舞蹈研究社」之委外經營管理標案即將屆期,台北市文化局依照往例將辦理公開評選,然目前得標管理的「蔡瑞月文化基金會」與一些民間團體則持反對意見,認為應該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與「相關歷史、事件、人物相關文物之公、私法人相互『無償』、『平等』簽約合作」,以「合作經營」取代「委託經營」,然文化局表示仍會依照往例,採取委託經營的招標程序。只是,這兩者之間有何區別呢?

【政府採購】古蹟歷史建築管理的採購法與文資法議題 2

首先,這些民間團體所說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規定是指該法第21條第4項:「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機關,得優先與擁有該定著空間、建造物相關歷史、事件、人物相關文物之公、私法人相互無償、平等簽約合作,以該公有空間、建造物辦理與其相關歷史、事件、人物之保存、教育、展覽、經營管理等相關紀念事業。」,這並不是一個強行規定,只是賦予主管機關一個權力,可以採取這樣的模式來和特定民間團體合作而已,並不當然排除機關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採行委託經營方式,台北市文化局也說明,除「蔡瑞月舞蹈研究社」外,紫藤廬、李國鼎故居、林語堂故居等都是依照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委託經營,而非依前述文資法的規定,或許有人會問,為何不適用促參法,理由在於促參法的公共建設依照該法第3條有其限制,古蹟、歷史建築等等未必符合,所以很多地方機關是另外以自治條例來處理委託經營的程序。

以台北市前述自治條例來說,委託經營與文資法有很大的不同,自治條例第10條的規定是「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應以公開方式為之。申請受託經營者應備妥經營計畫書、財務計畫表及相關文件送委託機關會同市政府各相關機關審查合格後,由委託機關視其委託業務性質及回饋金或權利金底價,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原則上要訂一個回饋金或權利金的底價,換言之就不是無償的,然而文資法前面提到是「無償、平等簽約合作」,這就和自治條例相衝突了,就算機關有裁量權,承辦人若是率爾排除自治條例,改用非強制性的文資法規定,機關就會有回饋金、權利金的損失,承辦人如何向長官、議會交代呢?

另外文化局也認為除了委託經營外,適用政府採購法進行限制性招標也是一個解法,像是有些機關採勞務採購的方式來管理,這時候就可以不適用前述自治條例的相關規定,或許也是一種解法,但這畢竟是主管機關的權限,何者妥當,得要個案認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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