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法律新訊 4

【憲法法庭】行政訴訟更審後上訴的法官迴避問題

關於訴訟案件更審後又提起上訴的法官,若與發回更審前的法官相同時,有無迴避之必要問題,日前憲法法庭公布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提到:「……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所稱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係指法官就同一案件之審級救濟程序,『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不包括『曾參與發回更審前同審級法院之裁判』之情形,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於此範圍內,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毋庸補充或變更……」,憲法法庭最主要的理由為:「……最高法院之發回判決而言,發回意旨未必對被告不利,因此曾參與發回判決之法官,嗣後又參與該案件再次上訴後的第三審裁判,對於被告而言,也未必會發生不利之預斷風險。反之,曾參與前次發回判決之最高法院法官,如又參與該案件再次上訴後之第三審裁判,則有提高審判效率,避免訴訟延遲之正面效益。況最高法院發回判決之發回理由,不僅可拘束受發回之更審法院(垂直拘束),對受理更審後上訴案件之法律審(即最高法院本身),亦有其拘束力(水平拘束)。不論最高法院審理更審後上訴案件之法官與發回判決之法官是否重複,皆然。是同一案件於發回更審後再次上訴第三審時,如有曾參與該案件先前發回判決之法官重複參與該第三審裁判,並採取與先前發回判決之相同法律見解,亦屬上述發回判決水平拘束效力之結果,而非純係該等重複參與第三審裁判法官之個人偏見或偏頗之虞所致……」,最終認定更審前參與過第三審裁判之法官於更審後又參與第三審裁判者,不須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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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5

誤用巴西壞蛋製造產品,廠商能以不知情免責嗎

按照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從條文文義來看,就商品有參與設計、生產、製造或經銷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如果企業經營者違反該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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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6

【憲法法庭】公務員發生職災的法律問題

大法官在憲法判決中重申了《公務人員保障法》前述規定具有職災保護的性質,所以就「意外」的解釋上,「並無將當事人疏忽所造成事故予以排除之意思」,然《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第1項,卻規定「本辦法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危險事故。」,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大法官認為牴觸了憲法保障人民的服公職權,白話來說就是不符合憲法要求國家保護公務人員的精神,最終做成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5號判決,未來關於公務員的職災補償,應該比照原本保險法對於「意外」的定義,不應排除公務員個人疏忽所導致的意外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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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7

【智慧財產】民宿使用點唱機的著作權法問題

有位民宿老闆就如上述,在民宿裡面擺了台伴唱機,然遭到伴唱帶代理商發現該民宿伴唱機使用的歌曲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是盜版伴唱機,代理商沒有透過檢察官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沒想到法院卻判決被告無罪,這是怎麼一回事呢?難道是伴唱機不用取得授權嗎?其實不是這樣。

法院判決無罪的理由,在於權利人提出自訴的法條分別是著作權法第92條的違法公開播送罪、第93條第4款的引誘侵權罪,但是法官認為客人在民宿唱歌並非「公開場合」,所以不是「公開播送」,自然沒有違法公開播送的問題,這一點和過去智慧財產法院有些判決對於KTV包廂是否屬於「公開」的見解類似。至於引誘侵權罪的部分,雖然民宿老闆承認伴唱機是從對岸進口,但進口當時有要求賣方提出證明,認為歌曲都是有經過授權的,雖然法院檢視那份證明書後,發現授權範圍僅限於中國大陸地區,不及於台澎金馬地區,換句話說,在台灣地區使用該伴唱機,仍然應該要另外取得權利人的授權才是,然由於著作權法第93條第4款之引誘侵權罪,所依據的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限於「明知」,如果老闆主觀上不知道這台伴唱機在台灣地區還要取得授權,就不算違反著作權法前述第87條、第93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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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8

【民事】淺論法院駁回對明揚公司假扣押聲請之原因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如法條所載,假扣押之目的其實就是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時,為防止債務人在訴訟過程中脫產,債權人得聲請假扣押以暫時限制債務人處分財產之行為,此處的「假」指的其實就是「暫時」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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