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法律新訊 4

【民事】住戶在社區游泳池觸電身亡之管委會賠償責任

基本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括: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與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第36條第2款、第3款規定甚明。故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怠於進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清潔、一般改良等事務,即屬違反其注意義務,如因此造成他人損害,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自應負賠償義務。復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亦包括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參照),其維護、修繕之目的在於保持住戶居住環境之清潔衛生、確保災害發生時之預防及救護,與住戶之公共衛生及「安全」息息相關,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應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指「保護他人之法律」,如有違反並致生損害於他人,違反之人自應負賠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88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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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5

【刑事】公司負責人處分公司財產會成立「損害債權罪」嗎?

事責任攸關限制行為人之生命、財產、名譽、自由等重要基本權之合理性,故刑事責任之認定必須嚴格遵守法條文字之文義解釋,不能恣意擴大範圍,否則可能株連過廣。刑法第356條之常見爭議在於,何謂「債務人」?是否包含法人之代表人?何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是否包含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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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6

【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標案是否該提供英文投標文件?

現行採購法第17條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有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必要者,其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目前許多大型的標案,常見外國廠商投標的身影,也是因為前述採購法規定開放的緣故,由於目前執政黨宣示將於2030年實施「雙語政策」,將「英文」與「華語」同列為台灣的官方語言,投標文件是否除中文之外,還要加入英文,就成了個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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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那些投票日不能做的助選行為

在司法實務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號判決有基於前函的立法意旨進一步解釋:「然而,依據一般社會通念,為自己競選或為特定候選人助選之方式不一,有以候選人自己或特定候選人為正面宣傳者(如:宣揚該候選人在品格、誠信或能力上的優點),亦有以對其他角逐競選者為負面宣傳(如:批評攻詰競爭對手之品格、誠信或能力上的缺點),藉由貶抑競爭者以達到比較凸顯出特定候選人的優點,形成反向為特定候選人助選之效果者。故倘若他種公職被罷免人同時為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於後者之投票日對具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身分之他種公職被罷免人為罷免之宣傳,即難謂沒有為未被罷免之其他特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為正面助選之意。所以,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無論是為對候選人的正面宣傳助選,抑或是對競爭對手為徵求罷免提議、連署等活動之負面宣傳,均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0條之立法意旨(即冷卻激情令選民抉擇投票,以維持選舉秩序及公平競爭原則)相違悖。」故無論是在投票當日為特定候選人的正、負面宣傳、宣揚的行為,都是在本條文要禁止的規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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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7

【刑事】總統選舉地下賭盤有什麼樣的刑事責任

在2023年6月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雙雙修正,通過選罷法第103-1條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8-1條,規定若有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就要論以刑事責任,最重可以判六個月有期徒刑;而如果是莊家,負責開賭盤的,最重更可論以五年的有期徒刑。相較於刑法原本的賭博罪規定,對賭客最重只處五萬元的罰金,開賭盤者論以最重三年的有期徒刑,選罷法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新修正條文可說是加重了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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