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數位身分證賠償與政府採購法

近日工程會受訪時表示,針對過往數位身分證政策,因為資安問題而中斷,進而遭委外廠商求償一案,經與廠商調解後,金額約在新台幣2.8億元左右,將由政府負擔,不針對當初政策推動者賴清德院長究責。其中涉及的意識形態、政策良窳姑且不論,本案涉及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的部分,值得討論。

【政府採購】數位身分證賠償與政府採購法 2

廠商履約與機關發生糾紛,依照採購法第85-1條規定,廠商與機關因履約爭議無法達成協議時,可以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來調解,或是向仲裁機構聲請仲裁,由於機關和廠商通常都沒有事先簽署仲裁協議,所以爭議通常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來調解,前者在工程會,後者則在各縣市政府,這也是新聞中工程會出來說明調解結果的理由。

雖然名為調解程序,然而和法院或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不同,工程或技術類的採購案,申訴審議委員會原則上要做成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實質上近似於民事訴訟法第415-1條的準仲裁,而非只有調解成立或是不成立的結論,且機關如果不同意調解建議、方案,廠商此時可以強迫機關進行仲裁。

由於申訴審議委員會屬於政府單位,他們做出的調解建議或方案,雖無強制力,但通常能說服機關接受,避免機關私下讓步而遭檢調追究有無涉及圖利的問題,若真的調解不成立,爭議嗣後還是可以由民事法院審理,而如果調解成立,因為調解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是可以有終局判決終結糾紛的效果。

至於新聞中提到要不要追究政策實施者的責任,通常政務官只負擔政治責任,除非能夠證明政務官有違法,否則採購機關自然不可能因為政策嗣後遭法院認定有資安問題,無法實施,而要機關首長自己擔負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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