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法律新訊 4

從政府採購法看超思公司進口雞蛋事件

工程會就曾經對於「生鮮農漁產品」疑義,提出說明,大略是說「生鮮農漁產品」之性質及不適用採購法理由,主要是生鮮產品為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而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因生鮮農漁產品價格每日均有變動,且蔬菜、水果、魚貝介類等品項超過一百種以上,在招標決標時,無法以價格做基準,招標實務作業上有極大之困難。不過,「冷凍食品(肉品)」,如經冷凍處理,就不符合前述特性,也就非屬生鮮產品。也就是說,冷凍、冷藏食品在採購法的適用是有所不同的,應予注意。總之,若政府要購買的產品有易腐性、生命現象、短期間變化的問題,就不適用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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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6

不想要國民法官審理,可以拒絕嗎?

依據國民法官法(下稱同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四、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五、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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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7

對法人為不實指控的言論,一樣需負刑事責任

有高等法院的判決認為刑法第309條、第310條的範圍,除了一般公司行號的私法人外,另應該包含公法人在內:「此所謂『人』或『他人』,是否包括公法人,學界及實務界見解不一。因地方自治團體屬公法人,其行政機關雖不具獨立法人人格,但其代表地方自治團體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依法律成立各單位執行公務,其組織較諸私法人更為嚴謹,在其機關內從事公務之人員,有榮辱與共之意識,若其機關受到侮辱,則社會上一般人對該機關之評價即會產生貶損,因此,行政機關與公私法人相同,均需有名譽權保護之必要。現尚存有效之司法院院字第534號解釋,將刑法第309條、第310條之『人』或『他人』,解釋包括法人在內,該解釋並未將公法人排除在外,則公法人及其行政機關名譽,在外觀上如遭侵害,依法得提出告訴。」(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588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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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8

代筆遺囑要件未注意,恐失去千萬遺產繼承權

雖然日常生活中許多法律行為有瑕疵、真意不明、要件不符時,仍可以透過瑕疵治癒、事後確認等其他方式使原法律行為有效。然而在代筆遺囑上,其涉及的權益重大,因此要件規範也相當嚴謹,若有違誤,則會導致其無效。故提醒在辦理代筆遺囑時,除了要仔細確認各項要件有無符合,若有疑慮時,也建議委請具有專業及經驗之律師協助,方不會造成遺囑被認定為無效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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