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好貴的壽司呀!攜帶疫區之肉品入境,恐遭重罰20萬元罰鍰!
新北市一名楊姓婦人於去年7月暑假期間,帶女兒到香港旅遊,回國時在香港機場購買兩份長條形壽司,一份給女兒果腹、另一份欲帶回國給其家人享用,雖在購買時已詳加檢視過壽司成分(多為新鮮海苔及蔬菜),惟卻未發現壽司內含有肉類成分,於入境時遭防疫犬嗅出肉味,因此被裁罰20萬元。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2項、第45-1條之規定,「旅客或服務於車、船或航空器之人員攜帶應施檢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前項規定申請檢疫。」、「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以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規範,行為人若自近三年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違規攜帶檢疫物入境,首犯將遭裁罰20萬元罰緩。
主管機關之所以認為初犯就要重罰20萬元,是考量非洲豬瘟⑴雖不會傳染給人類,但若傳染給其他豬隻其致死率為100%,然目前卻尚未有藥物及疫苗可供治療與預防,只能藉由撲殺;⑵病毒的存活期間長且傳播速度快,因此,若不確實防堵,將對我國畜牧產業造成嚴重威脅。又,政府已於機場多處貼有禁止攜帶肉品入境之告示牌以及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律效果,於飛機上也一再宣導、提醒民眾注意。因此基於上述規定、政府的宣導措施並考量非洲豬瘟對我國產業的影響程度,對於違規自疫區攜帶肉品的初犯行為人,裁罰20萬元罰鍰尚屬合理。
本案楊姓婦人未察覺壽司內有小肉片而將之攜帶入境,雖為初犯卻也只能承擔自己的不小心,接受裁罰結果。隨著疫情解封,近年出國旅遊的人潮漸增,提醒民眾出國時記得注意相關法令規範,才能避免避免觸法受罰,為整趟旅程畫下美好句點。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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