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法律新訊 4

未經同意利用他人已公開之個資,仍有可能負刑事責任

社群媒體之興起,不僅讓人與人間的互動變得更為便利,資訊流通也更為快速。然而,在社群交流的過程中,難免使個人資訊變得過於透明,而容易被其他人取得或蒐集個資。雖然這些個資可能是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例如:部落格、臉書貼文、Linkedin履歷),所以無法直接主張蒐集個資之行為人有不法行為,然而蒐集上述類型個資的行為雖不違法,但不代表蒐集後就可以任意利用,若是未經他人同意就任意利用,且無阻卻違法事由時,仍有可能因此而受到刑罰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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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5

柯P宣傳照有侵害攝影師的著作財產權嗎?

老闆與員工之間就員工任職期間所產出的著作,原則上會依照雙方約定,來認定著作權歸何人所有,如果沒有契約約定,就回歸到著作權法的規定。以新聞中提到的攝影師和柯P間的關係來說,攝影師可能受雇於台北市政府或是柯P所屬的政黨,然而只要是「受雇」,除非另有契約約定,否則攝影師職務上產出的相片的著作財產權,就不會是「受雇人」所有,而是歸屬於「老闆」。這在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中有明文規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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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6

證人作證不實小心會惹罪上身

偽證罪處罰之要件如下:
(一)具有證人、鑑定人、通譯之身分。
(二)已經在供述前或供述後為具結。
(三)在法官審判程序或檢察官偵查程序中為虛偽陳述。
(四)該虛偽陳述之內容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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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7

賴佩霞雙重國籍不能選副總統嗎?

總統身為國家領導,對於國家應該具有高度忠誠,如果具有外國國籍,可能會影響總統在國家大事上的判斷,使選民產生質疑,總統是否將國家利益置於第一順位,亦或是因為具有外國國籍,而將該外國放在本國前面?所以法律規定禁止外國人參選總統,且台灣因為歷史和政治因素,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如果是外國人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或是雖為中華民國人士,然卻是大陸或港澳地區者,都不具有參選資格。且如果具有外國國籍,依照同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也不可以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所以,不僅是外國人或大陸港澳人士不得參選,具有外國國籍之本國人士,也不能登記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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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8

利用搶票程式算是文創法上的「不正方法」嗎?

據報導,因為本案目前是修法後的第一案,以往沒有前案能參考,必須要從立法資料去找解釋。當初文化部的立法理由提到:「……鑒於國家應扶植藝文活動之發展,使民眾均有平等參與藝文活動之機會,故國家應建立健全之市場機制,遏止不法加價轉售藝文表演票券或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藝文表演票券之行為,而文創法之立法目的即係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爰於本法新增第十條之一規定,以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暨保護民眾平等近用文化之權利……」,所以應該是這個行為會影響或關乎到「民眾平等參與藝文活動之機會」、「有助於扶植藝文活動之發展」,「維護健全的市場機制」,才需要定義這是不正方式。而嚴格來說,寫個程式替人搶票未必是符合立法當初要處罰的目的。文化部有明說的,是針對黃牛的部分,而非搶票的部分,所以工程師主張自己只是收手續費、非黃牛,不應依照本法處罰,仍有其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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