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高的影片有侵害別人的著作權嗎?
在判斷創作有沒有著作權之前,得先從創作本身有沒有達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來判斷,姑且不論老高本身是新加坡人,另外一段影片的作者則是日本人,兩個國家的法律和台灣都有差異,就著作權法的共通理論來說,要受保護得要達到一定的創作高度,如果連最基本的創作高度都沒達到,就根本不要討論後續有沒有著作權的問題;例如,最近智財法院就有判決認為單純拍照靜物的相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理由就是沒有達到創作高度。

民意代表的親屬可以投標地方政府的採購標案嗎?
現行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為了避免有公務員利用自己的公權力,圖利自己或自己的親屬,設置許多利益衝突的防弊規定,凡是自己任職的機構或是指揮監督的單位,除非法律允許,否則都不能和自己或自己的親屬做生意。

社宅維護管理標案後續採購要適用採購法嗎?
依照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對於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雖然原則上應採行公開招標,然例外符合該條第1項各款情形,是可以採用限制性招標的,像是該項第7款的「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也就是原契約的擴充,依照交易習慣,由原廠商承作能比較有效率,這時候就允許機關不公開招標。只是,工程會所頒布的《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提到「(四)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標示之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明顯過長、過大,顯不合理。例如原有採購清潔服務1年,後續擴充4年。」,如果原本1年的是公開招標,後續卻允許4年的擴充案不用公開招標,而採限制性招標,這就不太合理。

台日之爭,淺論交付子女之強制執行
交付子女之直接強制則直接規範在家事事件法第195條:「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債權人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前項執行過程,宜妥為說明勸導,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之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條文規定了再交付子女時應執行的事項。

承攬關係中「發見瑕疵」與「發見瑕疵的原因」之不同
我們先看看兩條法條:
民法第498條:「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民法第514條:「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