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億高中生的婚姻有效嗎?
依照同婚特別法,即《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同婚配偶和民法配偶原則上具有同樣的權利義務關係,該法第23條規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可說實質上認為同性婚姻就是婚姻,所以同性配偶具有繼承權,但同樣的,如果有婚姻無效、不成立的事由,同性婚姻也一樣不成立。
判決書救濟教示欄寫錯,會影響上訴期間嗎?
上述兩個司法實務見解至今仍普遍被法院引用,可說是實務上幾乎均認為書記官救濟教示寫錯的話,首先不會影響案件能不能上訴(抗告)救濟的規定本質,也就是書記官的筆誤不會改變法律規定。再者上訴(抗告)救濟的期間的計算,只會依原本裁判書計算救濟期間,就算沒寫也不會影響上訴期間。

洗錢防制法人頭帳戶及收簿罪責修法簡介
行政院新聞稿表示,為阻斷及防制不法犯罪集團大量收集民眾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的行為,同時規範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前述帳戶及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而成為犯罪集團的人頭帳戶,行政院提出《洗錢防制法》的修法,修正重點為「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收簿集團為獨立刑事處罰規定」,並在五月間經立法院修法通過。

高捷採購與黑名單的法律問題
依照工程會過往函釋:「公司併購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於該消滅公司原應拒絕往來(停權)之處分期間內,如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時,不得使用或主張該消滅公司名義之任何證明或文件(如消滅公司具有之任何資格或實績等),若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提出者,採購機關應不予採認。」,是將併購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看成新的公司,但不可以用已經被停權的公司的名義提出證明或文件。

律師事務所可以被搜索嗎?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認為「刑事訴訟法……未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而生之文件資料(如文書、電磁紀錄等),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5條保障律師之工作權及憲法第16條保障被告之訴訟權之意旨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