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政府採購「等標期」案例解析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8條規定:「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合理的等標期限,才能讓想要投標的廠商能充分準備,顧及採購品質,一定要有合理等標期間,不能說今天公告,明天就截止投標,不然這樣不就成內定了嗎?
其次,像是因應颱風等災變等情形,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也都會有一些延期處理的原則。
我們試舉一個限制性招標案例(採購金額五百萬元)來說明,假設在民國(下同)113年農曆春節開始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即機關在113年2月7日有一個限制性招標公告(註:標案是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即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過年假期後113年2月17日截止收件(等標期間遇到春節年假113年2月8日至2月14日),本標案是可以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
雖然前述標案的等標期有十天以上,但是扣掉公告當日及連續假期,實際作業只有三天左右,難道這樣的等標期間沒有問題嗎?先說結論,情理不合,依法有據。
政府採購法關於合理招標期限,授權工程會訂立了《招標期限標準》,再者關於電子化領標及投標,也有減少等標期限的規定。
《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第1項:「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第2項:「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四、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招標期限標準》第4條第1項:「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準用第二條規定。」
《招標期限標準》第9條: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其等標期得依下列情形縮短之:
一、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縮短五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十日。
二、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三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三、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二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1項:「本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將公告或邀標之當日算入。」第2項:「前項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招標文件規定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以當日下班時間為其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始算一日;未達下班時間者,該日不算入。」
《政府採購法》第93-1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第2項:「前項以電子化方式採購之招標、領標、投標、開標、決標及費用收支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前述諸多條文規定,再來看一下有關政府電子採購網之等標期下限表所載資訊,這種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開評選之公告,採購金額是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而且是電子領標及投標的情況,等標期底限是9天;雖然本件等標期,有一段很長的連續春節連假,仍然是要算在等標期內不能扣掉。類似這種星期五或連續假日前的採購公告作業等,依據工程會111年12月22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808號函,有一種例外,就是「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才有可能以機關傳送採購公告至採購網站之次一上班日為公告日並起算等標期。
因此結論是,本件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即令是在連續假日前的採購公告,仍然不會是放假後次一上班日起算等標期。
此故,本限制性招標的公告等標期,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但是扣掉放假的實際工作日其實是很少的。因此,建議工程會就類似「連續假期放假前一天的公告」,其等標期的起算點應從放假結束後的次一工作日開始,作較明確的說明或規範,避免造成爭議。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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