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犯罪的慣犯遭羈押的法律問題

陽昇Boopee

  刑事訴訟法針對有逃亡或串供滅證的被告,允許檢察官向法官聲請羈押的規定,因為只要押起來,自然就沒有逃亡或與其他人見面來湮滅證據的危險性,但大家知道嗎?有些犯罪,就算沒有上述要件,檢察官也一樣可以請求法官同意押被告喔!
  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的規定,對於像是縱火、性侵、妨害自由、強制罪、恐嚇罪、竊盜、搶奪、恐嚇取財之情形,允許檢察官基於避免被告反覆再犯之情形,向法院提出羈押之聲請。最近在台中就有這樣的案例,背景如下:有位住在南部的男子來台中找工作,發現工作地點很偏僻,需要交通工具,所以據稱是在七天之內偷了5台機車代步,最後檢察官就以涉犯竊盜罪有反覆實施之虞,向法院以「預防性羈押」獲准。
  所以,在特定犯罪之情況下,就算被告沒有串供滅證或是逃亡之嫌疑,還是有可能被羈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