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和特留分的法律問題

陽昇Boopee  

  有位老婦人與丈夫兩人的名下有多筆土地,經濟富裕,育有七女一男,在生了七仙女以後再添的一個兒子,可想而知倍受父母寵愛。除了兩位已過世的女兒及另外兩位嫁的較遠的女兒外,另外三個女兒都有常回家探親。然而集萬千寵愛於一身的兒子表示姊姊們遺棄老母,所有遺產皆他一人繼承,還拿出老母的遺囑”女兒們都沒來看我,財產不給女兒繼承……”姊姊們不服氣只得對簿公堂了。法院認為,女兒們可以請求弟弟返還她們受侵害的特留分額。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本條的立法意旨,既然允許遺囑人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而指定應繼分,以變更法定應繼分則無不許之理。遺囑人既可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範圍內,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或指定應繼分,則侵害特留分時,自可類推民法第1225條之規定,允許特留分被侵害之人行使扣減權。換言之,應繼分的指定與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若侵害特留分時,皆可為扣減之標的。本案當中因女兒們無喪失繼承權的原因,老婦的遺囑也侵害了其特留分,因此女兒得依前開規定主張權利,要回特留分。
  家家有本難唸的經,沒錢的家庭有沒錢的煩惱,有錢的家庭也有有錢的煩惱。有錢人衣食無缺、沒經濟壓力,可以追尋夢想,做自己有興趣的事,生活令人稱羨,然而他們為了財產對簿公堂的例子也不勝枚舉,老的往生,活著的開始爭,冰冷的遺產終戰勝原本應該溫暖的親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