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偷偷錄他人非公開談話,依刑法第315-1條規定,會構成妨害秘密罪。像是在抓猴時,偶爾會對煎夫贏婦偷錄音,曾有判決認為探知外遇,不是「無故」,不構成妨害秘密罪。但是但是,卻成立違法通訊監察罪。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345號刑事判決說,被告竊聽縱然是在探知外遇情形,與「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之情形不太一樣,不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但是,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規定,監察他人之通訊,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才會不處罰。這種竊聽他人談話行為,並無《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所規定例外不罰之情形。
那自己和別人聊天,偷偷錄音,犯法嗎?
有時侯為了搜證,和別人講話時會想要偷錄音,基本上不犯法。自己和別人講話時,對方講話目的,就是要讓自己用腦袋聽進去,錄音設備只是取代腦袋,把對方講的內容給存取下來。因此,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而且對雙方來說,講話內容就不是秘密啊!對方就是要講給自己聽呀!
所以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才會說,偷錄音者是講話一方,只要非出於不法目的,只要有正當理由,都不會加以處罰。
沒經過對方同意,偷偷錄下自己和人家的談話,儘管有點不道德,還是沒有罪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