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減肥藥,小心構成過失輸入禁藥罪!

網購健康食品或減肥藥要注意,若內含藥品或大麻成分,小心構成犯罪。

最近有一新聞案例,某年輕婦人產後肥胖,想要減肥,於是在大陸網站購買減肥藥數十瓶,寄回台灣時遭抽查,被發現內含藥事法規範的藥品成分,必須先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才可輸入,被移送法辦。儘管法院認為該婦人非故意輸入禁藥,但是認定成立「過失輸入禁藥罪」。

實務上,會發生自國外進口或提供他人之營養品或健康食品,內含大麻或藥品成分,這時要小心,因為就算不成立故意犯罪,仍可能會有過失輸入或轉讓禁藥罪的問題。

高檢署就舉例,向國外網站購買號稱營養補充品的蛋白質粉,有可能含有大麻成分,若不知道而從國外攜帶或寄回台灣,被查到的話,重一點可能會涉及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輕一點也會有過失輸入禁藥罪。提供他人使用,也會有故意或過失轉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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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87號刑事判決意旨:「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亦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行為人明知禁藥大麻而轉讓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屬於同一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關係,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

基本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會被認定是「禁藥」,像大麻就被認定為毒害藥品。因此,假設不小心將含有大麻成分的健康食品拿給人家或是網購回台,都可能有「過失輸入或轉讓禁藥罪」的問題。每年都有不少人誤觸法網,在網購減肥藥或健康食品時,千萬要注意內含成分,以防被抓。

# 藥事法第82條規定,過失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藥事法第83條規定,過失轉讓偽藥或禁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