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告媒體要求刪除報導案
新聞報導指出,法官蔡嘉裕不滿壹傳媒指他是離譜法官,並在網站報導「入贅老父遭兒女逼產差點吃誣告官司」,壹週刊雜誌報導指稱「恐嚇推人判無罪」,並指第一審判決離譜、罕見、最扯,指承審的台中地院法官蔡嘉裕是「離譜法官」,乃向週刊及相關編輯人等提告求償。蔡法官則主張相關人等未經合理查證,刊登與客觀事實不符之報導,侵害其名譽權,提告求償、刪除網頁及電磁紀錄。
第一審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83號民事判決,判決蔡法官敗訴,第一審判決略謂:「法官以系爭報導A 部分以證據解讀與民眾認知落差之形容評價性字眼為評論,就一般社會評價上而言,固可謂毫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然評論是否善意、適當並不以其所用之文字是否具有攻擊性或不雅為據,而應視其評論所依據之基本事實是否屬實,評論與該基本事實是否有內在關聯性為斷。經查,系爭報導A部分所為此評價,依據之系爭爭議畫面所可推認解 讀之事實(究竟是惡意地打一巴掌或善意安撫輕拍),本身已屬見仁見智,系爭壹週刊報導撰寫記者以之為善意安撫輕拍並非毫無所據,已論斷如上。由是以觀,系爭報導A部分對原告所為評論文字,依據之基礎事實,既然為系爭壹週刊報導撰寫記者於系爭壹週刊報導所確信,且非子虛烏有,並無虛構。更何況,系爭報導A 部分作成此一評論,其所根據者並非僅僅為系爭壹週刊報導對於原告就系爭監視畫面中之系爭爭議畫面解讀之不認同,更包括:原告解釋系爭刑案涉案三被告廖秀雲、廖逸湄、林秀絨於系爭監視畫面中,對廖學錯為氣勢洶洶,手插腰之手腳比劃爭論,經原告於系爭刑案一審判決解為:「廖學錯僅消極反應或安撫以對」之不認同。故原告僅以系爭壹週刊報導解讀系爭爭議畫面與事實不符,而導致所作成評論不當,亦嫌偏執。甚且,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有無公平審判及其審理之品質如何等情,衡諸追求訴訟平等、裁判品質、司法效率等目標為我國近年來努力於司法改革之重點事項,攸關人民對於司法制度之信賴,更為一般民眾對於原告身為法官之審判自由心證權限行使有無不當,亦有相當關心、期待,自屬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則媒體就此關涉公共利益之監督價值,顯然高於法官個人名譽之法益,更應寬認媒體對此評論所用之詞彙字句,儘量使其暢所欲言,而達媒體於時政批評、監督之言論自由功能。是則,系爭報導A部分根據其對於系爭刑案之調查認知,對身為法官之原告作成對證據解讀與一般民眾認知有落差之評論,雖屬尖酸刻薄、不留餘地,然應仍屬善意、適當之評論,而不具違法性。」
本案上訴第二審後,新聞指出,高等法院認為報導任意連結非事實且不當評論,改判壹傳媒及記者等人賠償35萬元、道歉、永久刪除網路報導。第二審判決認為報導與評論使讀者產生蔡嘉裕法官認事荒謬、離譜、異於常人且是非不分、偏頗不公的負面觀感,屬任意結合非真實的事實而為不當評論,已侵害蔡嘉裕法官名譽權,乃判決週刊敗訴。不過,本案還可上訴第三審。
媒體常常評論法官的判決,對於評論的不當與否,本件第一審與第二審有不同的觀點。觀諸過往實務判決,關於類似侵害名譽的民刑事判決,地方法院似乎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較為寬鬆,高等法院則較為嚴謹。站在言論自由及對司法改革較期許的觀點,若上訴第三審,不知道本案最終結論會是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