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廣告怎麼樣算是歧視?

近來勞權意識興起,許多勞工勇於和雇主爭取自己的權利,甚至在徵才就業廣告上面,如果雇主出了點問題,求職的勞工都會對勞工局提出檢舉,在就業服務法的諸多限制下,雇主怎麼寫徵才廣告,曾經被處罰過呢?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原則上禁止雇主以上述條件,來差別待遇,換句話說如果徵才廣告有限制這些條件,很可能就會觸法了。雖然,主管機關說如果有正當理由,加以限制不算歧視,但理由是否正當,還是要看主管機關,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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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廣告可不可以限制身高體重呢,主管機關說不行,勞委會100年勞職業字第1000506072號函:「有關所定旨揭契約內容一、採購標的(二)警衛勤務共分五級,其中4.第四級、5.第五級均明示限制擔任該職務之身高、體重條件,此與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就業「容貌」禁止歧視項目規定尚有未符之處,應予研議修正,以避免導致得標廠商違法受罰」

徵才可不可以限制要身分證,而不包含有取得居留證的大陸地區人民呢,主管機關也說不可以,勞委會99年勞職業字第0990091207號:「雇主因大陸地區人民持有居留證但無中華民國身分證而拒絕僱用,已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就業歧視禁止「出生地」歧視項目規定」

廣告違法的時候,罰鍰可不輕,依照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最少都可以罰30萬元,許多中小企業只要一個廣告出問題,就可以被罰30萬了,所以在此奉勸各位,徵才廣告可別亂寫,否則高額罰鍰在背後等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