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大法庭?
立法院在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的新制度,正式於(108)今年7月4日上路。
舉最高法院的例子來說,會成立民事及刑事二種大法庭,各有11位成員,用來解決裁判法律爭議。依最新規定,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像以前,就同一事實的法律適用,可能是台北地方法院A見解高雄地方法院B見解,造成同一個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司法判決無法讓人信服,因此,有必要就裁判歧異作統一的見解,故設立了大法庭制度。
此外,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
司法院在大法庭成立典禮的新聞說:「大法庭制度將使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方式更加符合司法權的本質,也更能兼顧法的安定性,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過去的判例、決議制度,雖有助於化解部分裁判歧異,但僅止於法官內部的討論,且無法涵蓋所有法律的爭議,當法律見解無法統一,就會造成各庭一把號各吹各的調,也造成裁判見解欠缺穩定性及可預期性,人民因而質疑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但大法庭制度施行後,所有法律體系中的法律見解爭議,都可以得到統一的答案,且大法庭必須對外公開,舉行言詞辯論,讓檢察官、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甚至可邀請專家、學者參與,提供意見。當統一法律見解的過程攤在陽光底下接受檢驗,社會上的多元觀點有機會進入法庭時,人民也會更願意相信司法的決定是周全、經得起考驗的。大法庭制度將是重要的基石,為司法與人民間的良善互動,奠定堅實的基礎。」
因為最高法院的法官大多有點年紀,個性上可能多一點保守性。此故,大法庭是否能秉持保守之進步主義的運作?吾人是有所期待的。希望大法庭運作,能真正達到法律實質正義的實踐,而非僅僅是形式上的「假正義」,否則就失去大法庭的意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