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洩密無罪案讓「地檢署」與「法院」打嘴鼓

臺灣高等法院對馬前總統英九涉嫌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以108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無罪。臺北地檢署發布新聞大力批評法院,說顯與相關法院歷來民、刑事判決之認定結果完全不同,強烈反擊說「不同法官,就相同事實,做出相互歧異之判決」、「如同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馬英九洩密無罪案讓「地檢署」與「法院」打嘴鼓 2

地檢署的嚴正聲明略為:
一、本署係基於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認定黃世銘係受被告教唆犯罪之事實提起公訴,詎同院就本案為截然不同之確定判決結果,至感遺憾臺灣高等法院先前判決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有罪確定,並於103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判決書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明確認定:「黃世銘於偵查中於102年9月4日『因總統馬英九之指示另行起意』犯罪」,而對被告教唆犯罪之犯行直指不疑。本署檢察官於被告卸任總統職務後,依法展開偵查,認同臺灣高等法院之前開認定,認被告確有犯罪嫌疑,乃提起公訴。詎相同事實同一法院竟為截然不同之確定判決,誠屬令人遺憾。
二、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未調查任何證據,即率爾做出與原審及前審判決截然不同之事實認定,殊嫌草率本案於108年1月3日經最高法院發回後,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僅於108年2月22 日召開準備程序,隨即於108 年 6 月 21 日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當日辯論終結。更一審審理期間,法官未對被告是否有構成要件不該當之情事,諭知檢辯雙方針對此一爭點進行辯駁,又於言詞辯論期日,未經事先溝通,即不當限縮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之發言每人時間僅有 10 分鐘,架空刑事訴訟言詞辯論程序,有違公平審判原則。更有甚者,更一審竟於相同之證據資料下,未就最高法院發回意旨置喙一詞,即率爾做出與原審有罪及前審構成要件該當之判決結果完全不同之事實認定,殊嫌草率。
三、本案被告所涉犯罪事實,業經前審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而原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亦認定「構成要件該當」,至被告有關「院際調解權」、「行政特權」等辯詞,亦迭經臺灣高等法院相關民、刑事判決予以嚴正駁斥在案,本件更一審單一判決竟指本案證據不足云云,殊屬無據(一)本案被告馬前總統所涉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犯罪事實,業據前審臺灣高等法院認定有罪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矚上易字第 2 號刑事判決),而原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亦認被告之不法行為「均屬構成要件該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矚易字第 1 號刑事判決)。(二)至被告於本案歷審所辯「院際調解權」、「行政特權」等詞,亦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與本案相關之民、刑事判決中予以嚴正駁斥,並於判決理由中多次明示:「總統無從憑藉釋字第 585 號解釋擴張總統之權限』」、專案報告一、二所提及之偵查個案,既非攸關國家安全、國防、外交等事宜,『顯與釋字第 585號所揭示之總統權力或是行政首長權力無關』。總統針對刑事個案,不論是尚在偵查中,甚至是偵查終結後,都無任何指揮權限,而且本件並非涉及院際間調解之事項」等。因此,本案犯罪事實之構成要件該當認定或法律論駁適用,確經歷審判決昭彰,班班可考。
四、更一審判決對於起訴犯罪事實顯有誤認,且似未詳閱卷證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於8月31日之犯罪事實,係針對被告非法洩露秘密資訊予無權之江宜樺、羅智強等人,就此部分檢察官從未認定被告與黃世銘間有共犯關係,且起訴書並未就被告被動接受黃世銘所提供秘密資訊提起公訴。然更一審之新聞資料貳、理由要旨:五、(3)、②竟指 8 月 31 日犯罪事實部分,「被告係被動接收,自不能誤導成被告藉總統身分達成操控取得應秘密資訊及個資」、「被告與黃世銘間並無共犯關係」云云,顯係誤認起訴犯罪事實,就未經起訴部分予以判決,而判決違背法令,判決結果難令人信服。
五、更一審判決見解有戕害個人隱私,進而造成監控全民之寒蟬效應更一審之新聞資料貳、理由要旨:四、(一)、(10)認定「總統本即不具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刑法洩密罪之犯罪主體身分」,除無視最高法院發回要旨中,並未指謫原審認定總統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刑法洩密罪犯罪主體有何錯誤外,更無異宣告總統得基於任何動機目的,任意使用基於犯罪偵查目的所得之通訊監察秘密資料及偵查秘密資訊,倶可豁免任何刑事責任,將使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立法之初立法委員所擔憂之「司法監聽淪為政治工具」之疑懼隱然成真,此一見解實已戕害個人隱私、造成監控全民之寒蟬效應,進而侵蝕民主法治憲政基礎,影響之鉅莫此大焉。
六、本署為昭公信,將集結本案相關所有訴訟文件公諸於世,接受人民最嚴厲的檢驗(一)對於歷次一、二審公訴檢察官為捍衛人民憲法基本權利所作出的努力,力拒「行政權藉由操縱檢察權影響審判權」的危險,「非如此連司法獨立之外形都難以維繫」。尤於108年6月21日攸關憲政法治體制之關鍵時刻,進行本案言詞辯論,審判長竟限時檢察官每人論告10分鐘,檢察官錯愕之餘,仍為捍衛司法獨立奮戰到底,本署至感欽佩。(二)本署對於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所為與歷次判決完全不同之結果,雖感遺憾,仍予尊重。但因本案涉及我國憲政秩序及權力分立原則,為昭公信,本署將集結可資合法揭示之本案檢察官起訴書、歷次補充理由書、上訴書、論告書、被告歷來答辯書狀及判決書等相關訴訟文件,彙編成冊,公諸於世,接受人民及歷史最嚴厲的檢驗。

馬英九洩密無罪案讓「地檢署」與「法院」打嘴鼓 3

  臺灣高等法院當然也發了新聞稿反擊臺北地檢署:
一、本院108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係經合議庭依法調查、審理後所為認定。且提起公訴之人為檢察官,其對本案之犯罪構成要件知之甚詳,應不待法院諭知即可辯論。更何況本件合議庭已於準備程序中,將本案構成要件列為爭點,當庭由檢辯雙方確認、表示意見,並酌留相當期間讓其等提出書狀說明,檢察官並無不知爭點無從辯論情形。
二、關於108年6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辯論時間,各方實際上並未受到限制,檢辯雙方均能充分陳述,此從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當庭均未有任何異議,可知所謂「未經事先溝通,不當限縮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發言時間」云云,純屬無稽。
三、至於本院108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之認定,均已於判決中詳為論述,不再贅述。
四、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上開新聞稿未確知詳情、流於情緒,本院深感不妥與遺憾。

  今天,地檢署認為法院的審判,竟然不同法官就相同事實,做出相互歧異之判決、更挑明的說「如同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小老百姓要如何相信司法呢?

  從這二個新聞稿的內容,我們大略可知知道,法院對於「司法不公、草率結案、違法判決」等批判,大略都是回覆說「純屬無稽、流於情緒」!實際上,連地檢署都這樣講了,難道是空穴來風嗎?只能說,司法改革繼續改吧!人民遇到不公不義,就大聲抗議吧!

  檢察署認為受到「不公、草率、違法」的對待,還可以弄個新聞稿,召告天下自己的不滿。請問:小老百姓遇到司法的不公,要向誰哭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