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情與撿屍:乘機性交案無罪的「一百個理由」!

一夜情與撿屍:乘機性交案無罪的「一百個理由」! 2

一夜情是歡喜甘願的行為,撿屍是乘機性交的犯罪行為。某些邊界地帶案例很難區分,許多被告感覺很冤。乘機性交罪是法定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一旦成為被告,有相當被關進監獄的風險。

一夜情是個人自由,事後有人翻臉,該如何事好呢?台北夜店最密集的信義區,有人戲稱「撿屍」大道。夜店裡尋覓不同對象的的遊戲相當刺激,喝得爛醉的人,被有心人士扛回家,就成為社會問題了!究竟是兩情相悅的一夜情?還是撿屍大隊呢?清醒後,一個人越想越不對勁,另一個人有理說不清,最後上了法院,真相會愈來愈明嗎?

一夜情與撿屍:乘機性交案無罪的「一百個理由」! 3

「撿屍」就是趁被害人酒醉等意識不清之時,對被害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屬於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的態樣之一。

乘機性交罪的案件,法院每年約有2、3百多件判決!我們查詢民國(下同)98年起到108年整整十年期間之本罪相關判決,從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到全臺灣地方法院,有數千則關於「乘機性交」的判決。經逐一詳閱、整理、分析後,終於得出上百件無罪判決及緩刑判決之重要特徵,其中最常見提告撿屍無罪或獲緩刑之十大特點為:
一、 被害人之單一指述無補強證據。
二、 被害人說詞反覆。
三、 與被害人和解。
四、 其他證人證詞與被害人說法不一致。
五、 事發時有撥打電話的紀錄,難認意識模糊。
六、 無其他積極事證。
七、 被害人事發後並未尋求幫助。
八、 被害人事後無情緒不穩之情。
九、 被告離開後,被害人並未逃跑。
十、 監視器顯示被害人事發前能自行走路,難認意識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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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僅為眾多撿屍案無罪認定的原因或特點的一小部分,我們整理了一百個所涉撿屍無罪的理由!若您不幸陷入撿屍疑雲,歡迎來電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