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營業秘密法之「法人」科處刑罰問題

這二天新聞指出,英業達集團之前有三名高階幹部,遭控帶著價值頗高的營業秘密投靠仁寶電腦,台北地檢署去年依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嫌起訴三名離職高階員工。檢方調查認為,英業達電腦事業群全球營運事業處桃園製造中心前三名高階幹部均為年資超過十年,具接觸生產高端伺服器等機密文件權限,而且曾簽署英業達「全球員工行為準則管理辦法」,負有保密義務。

後來,三人先後跳槽至仁寶,被控將英業達的生產及預估出貨資料、產能、不良率、成本及報價分析及產線技術等營業秘密帶至仁寶,而遭起訴認定有涉嫌將英業達十多項項營業秘密,寄給公司外部信箱不相關者,另透過通訊軟體傳送給仁寶的員工等情事。因此,檢察官認定三人涉違反保密條款而遭起訴。

檢察官也認定仁寶公司代表人未盡力防止受雇人發生犯罪行為,最近也依違反營業秘密法起訴「仁寶公司」法人。仁寶公司則表示,尚未接獲起訴書,無法評論,並強調公司一向保護智慧財產權,在營業秘密法採嚴格的防範及標準。對於媒體之報導,未多加評論。不過,該公司表示對於智慧財產權的投入與保護,一直以嚴格標準規範自詡,除積極布局智慧財產權實力外,對於各階層員工,無論是招募之際或是入職後,皆明確且堅定地宣導尊重第三人智慧財產權,與營業秘密保護之各項規範,嚴格要求全體員工遵守。最後,當然公司抗辯說明,員工行使其憲法保障之工作權,自願及合法加入仁寶公司,表示沒有媒體報導之「帶槍投靠」等違反營業秘密法之情事。所以,就看之後法院的判決結果了!

違反營業秘密法之「法人」科處刑罰問題 2

這裡有一個問題,「公司法人」又不是真正的人,也不會被抓去關,為何可以起訴「公司法人」呢?

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如果公司離職員工,有違反營業秘法第13-1條規定之行為,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公司法人雖然不能抓去關,但是可以科處「罰金」,法人有涉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4條規定,一樣會被起訴判刑的。該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3-1條、第13-2條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此故,在本案例,檢察官先將行為人起訴,之後再認為法人之代表人等未盡力防止受雇人犯第13-1條之罪,起訴了公司法人。